将就业困难人员调整为7类

2024-07-24 06:04:57 - 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本报讯 记者孙潇报道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调整健全了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分类援助及退出机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就业援助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对象认定、退出动态调整管理服务机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将就业困难人员调整为7类人员,分别为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

《实施细则》明确,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成员即时岗位援助制度,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针对性重点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同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实施细则》明确我省5大类12种退出援助情形,分别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担任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含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监事、董事、经理、理事的;入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或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本人自愿申请退出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获取就业援助对象身份的;认定后本人未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服务需求且连续6个月以上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跨县(市、区)重新申请就业援助的,撤销原申请地就业援助;用人单位同意吸纳,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不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不再具备就业援助人员认定条件的。对于实现就业不足6个月又再次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符合认定条件的,将重新纳入援助范围。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