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发现问题如何梳理、归纳和定性

2024-07-24 09:02:17 - 审计之家

发现问题是巡察的最基本要求,发现问题是本职,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汇报是渎职。只有以问题为导向,发现被巡察单位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才能形成震慑,才能推动改革,也才能促进发展。

巡察发现的问题,从广义概念来说,所有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的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违反各级党委政府规章制度的行为都是问题。从狭义的概念来说,也是通常所说的巡察问题,是指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反腐败斗争不力和巡视巡察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行为。

每轮巡察结束进驻之后,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梳理、归纳和定性是一项十分专业、也是十分繁重的工作,应按照以下方面进行梳理、归纳和定性。

梳理问题须有政治高度

巡察是党内政治监督,重点查找政治偏差,发现问题必须要有政治高度。要厘清政治和业务的关系,没有与业务无关的政治,更没有脱离政治的业务。巡察报告中常见罗列被巡察单位业务方面的问题,甚至是财务管理、财务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流水账。

如果被巡察单位存在业务管理混乱、行政工作落后、制度执行不严、服务大局被动等问题,就要查找该单位党组织政治引导力、组织力、影响力和战斗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被巡察单位财务把关不严、违规问题频发、内部制度缺失等问题,就要查找被巡察单位在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监督方面存在的从严治党不力问题。

对照六大纪律负面清单研判定性

党纪处分的原则之一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于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对于巡察发现的问题,必须对照六大纪律负面清单进行分析、研判,六大纪律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凡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在巡察问题定性上不仅仅是一般性问题,而且都属于了解关注类问题线索或进一步了解关注类问题线索。

同时,在定性问题时还要看情节、看主观故意、看问题的危害性。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参加迷信活动的党员如此规定:“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这就考虑到了情节、主观故意、个人态度和危害性。免于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情况,只能定性为一般问题,而不是问题线索。

对准制度条款比对问题

巡察发现问题面广量大,基层问题的表现有时候也是千奇百怪,常常难以直接对问题加以认定,此时必须查找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文件和制度规定,进行比对。

比如关于接受宴请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员干部不能参加以下五种类型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款买单的宴请;大吃大喝的宴请;在私人会所举行的宴请;特定圈子型的宴请。实际上,基层在宴请方式方法上有更多的变种和具体体现,同时,各省、各市县在具体制度设计和要求上不完全相同,这就需要对照省、市、县关于党员干部不准接受宴请的具体规定来定性。

问题线索保证质量

虽然巡察工作发现问题不能套用案件审理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但在问题线索的确定上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否则必然导致问题线索质量和成案率的下降。

总而言之,巡察发现问题的指出,必须既有证据更要有依据,否则问题站不住脚。另外,在问题表述上也要有层次,第一层次,从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三个方面定性问题,这是最高层次问题,也是政治偏差问题;第二层次,从“六围绕一加强”七个方面定性问题,这是政治巡察的内在要求,用以佐证和说明第一层次问题;第三层次,经过归纳的被巡察单位在某些方面的倾向性问题;第四层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的个性的、具体的违纪违法违规问题,是第三层次问题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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