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捕鸟反成“笼中鸟” 自由钱财两皆空

2024-07-24 10:18:10 - 广东检察

在大自然中,每一种生物都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共同维持着生态平衡,保护着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然而,总有一些人受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驱使,开始打起了野生动物的主意。这种行为不仅对动物个体造成了伤害,也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案例回顾

以案释法丨捕鸟反成“笼中鸟” 自由钱财两皆空

2019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未经许可,在云安区某山场、村道边等地多次使用播音机、粘网猎捕画眉鸟,部分向沈某某出售,部分饲养于其住宅。其中,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韦某某向沈某某出售其非法猎捕的画眉鸟11只,获利11000元。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韦某某向沈某某出售其以相同方法非法猎捕的画眉鸟21只,获利22678元。经鉴定,韦某某2019年11月至2023年5月向沈某某出售的32只画眉鸟均为鸟纲雀形目噪鹛科画眉,早前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2021年2月1日后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以案释法丨捕鸟反成“笼中鸟” 自由钱财两皆空

2024年3月,云安区检察院向云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云安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合共4万余元。

法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狩猎、杀害、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为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更是有着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1.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明确非法狩猎、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后果。

2.拒绝非法交易。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不购买、不消费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积极参与保护。鼓励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如举报非法狩猎行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等。

希望通过案例教训,唤起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共同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环境。

来源:云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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