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

2024-07-24 17:54:18 - 媒体滚动

转自:经济日报

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就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最高检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对“权”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如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并专章规定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最高检: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加强制约监督并不是改变“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而是帮助、督促检察官正确履职,强化检察官履职的合法性、规范性。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表示,《条例》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简单以发生错案结果追责,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订、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或者有关政策调整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