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迷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2022-08-23 23:57:0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消息,近日,上海迷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原因涉及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上海迷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罚信息(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5914号)显示,经查,上海迷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迷尚电子商务”)于2019年8月21日在自己开设的公众号“北欧生活日志”上发表的“北活种草|一招解决鼻腔不适!这款添加麦卢卡蜂蜜的护鼻膏,新西兰家庭必备”,宣传“BEGGI小犀牛精油护鼻膏”时,标注的“不论是过敏性鼻炎、急性鼻炎还是慢性鼻炎都非常有效果,并且复发率极低!……天然麦卢卡蜂蜜。这种蜂蜜里有一种麦卢卡因子,具有很强大的抗菌及抗氧化能力,能够很好的治疗机体创伤,促进伤口自然愈合。……其次是尤加利精油,它具有抗病毒的作用,对于一些呼吸道疾病很有效,能够缓和鼻腔发炎,使鼻黏膜回归舒适状态!……还有茶树油,是天然的抑菌、抗炎、驱虫、杀螨的成分,可以从根源上消灭引发鼻炎的因素。……”的广告用语,而涉案商品并非药品,上海迷尚电子商务作为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在公众号“北欧生活日志”上发布广告用语及公众号的维护,均由上海迷尚电子商务的员工自行编辑和发布,无法计算上述公众号日志的广告费用。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该处罚信息显示,上海迷尚电子商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觉落实整改,减少了社会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海迷尚电子商务减轻处罚如下: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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