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霞森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检不合格被罚

2022-08-24 23:44:1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8月23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霞森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检不合格被罚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DC22120119114430618),涉及蓟州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被抽检基本情况:

经检验,天津市霞森饮料有限公司2022年5月24日生产的520ml/瓶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第一时间制定并实施召回计划,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6月16日由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复检《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复检样品经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6日向天津市霞森饮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现场查明,当事人2022年5月24日共生产经营涉及不合格批次饮用天然矿泉水1200瓶,2022年5月25日用于抽检销售15瓶,10瓶用于自检,在留样间留存22瓶,损坏1瓶。其余1152瓶(48件)都赠送给疫情监测点工作人员饮用。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2日当场送达由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

天津市霞森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溴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蓟市监处罚〔2022〕54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企业对抽检不合格发生的原因进行排查,是管道内残留的臭氧导致所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溴酸盐项目不合格,以后在生产过程管控上一定会更加严谨细致。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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