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的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多家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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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明确了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解释公告。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会计司于2024年3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解释公告。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提供的、不能作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第十五章收入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以下简称保证类质量保证),适用第十四章或有事项的规定。
企业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规定,公司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进行的相应变更,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重述了比较期间合并财务报表,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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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的规定,将公司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
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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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4年3月,财政部编写并发行了《应用指南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2024》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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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4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其中明确了“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的规定。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按照履行对产品质量保证形成的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在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项目列示。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中明确的“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计提保证类质保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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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的规定,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对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相关规定
企业对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预计负债”科目(以下简称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保证类质量保证、亏损合同、弃置义务、重组义务等预计负债。
2.本科目可按形成预计负债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3.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亏损合同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资产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清偿或冲减的预计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