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电诈”被罚,是依法惩戒“黑吃黑”
■ 视点
近日,两男子因反向骗取境外电诈分子1800余元被行政拘留,引发了热议。据报道,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周某、袁某两人在发现遭遇招工的电信诈骗套路时,以需要路费为由,反向骗取了电诈分子1800元。目前,两人已分别被行拘七日、五日,并收缴违法所得。
不少网友认为,周某、袁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甚至给了电信诈骗嫌疑分子一次教训,不应该处罚。而当地警方称,两人具有诈骗对方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既遂的诈骗行为,即使两人的行为属于“反向诈骗”,依法也应予以处罚。
这两人骗了行骗者,该不该被处罚,取决于其行为本身是不是违法。
如果说,公众对于“反向诈骗”这一是非对错还不太清晰的话,那么,换成另外一个词,可能更方便理解——“黑吃黑”。
“黑吃黑”,一般指用违法手段侵吞、盗窃,乃至抢劫违法者的违法收入。要明白,诈骗、盗窃行为不会因为诈骗、盗窃的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而在法律上有正当性,“黑吃黑”更不是犯罪构成的“阻却要件”。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保护的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通俗说来,就是谁都不能偷、不能抢、不能骗,包括违法犯罪分子本身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换言之,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偷、抢、骗,也是违法的。
电诈中的“黑吃黑”,实质是共同对上游犯罪被害人财产的非法占有。在本案中,周某、袁某看似快意恩仇,反向骗到了电诈分子的钱,但这些钱本身就是赃款,从源头上说,还是上游被害人的血汗钱。
说一千,道一万,受害者不能用非法手段“报复”骗子。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的起点都是制止同态复仇、禁止私刑处罚,而代之以由国家机器垄断刑事调查权和惩戒权。
回到案子本身,惩戒电信诈骗,本身不能用电信诈骗的方式,不然就越过了法律的边界。当然,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案情,对两位当事人也应当从宽处理,不能将其越过了法律边界的报复,简单等同于普通的电信诈骗。
□克鲜(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