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法院判决返还!
夫妻串通、转移财产……为躲避执行,一名被执行人竟然两次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判决撤销转账行为后,形式上予以返还,实际上再次转移,导致撤销转账行为的判决落空。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夫妻串通转移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
张某与李某原是一对夫妻。法院判决张某向某公司支付货款18万元,张某未主动履行判决,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张某为躲避执行,提前向妻子李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导致法院仅执行到位3万余元。公司发现张某和李某之间的财产转移行为后,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张某和李某转移财产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利益,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因此判决撤销张某向李某转账16万元的行为。张某未上诉,但李某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后,张某在2分钟内将16万元全部取出,卡内仅剩余额198元。
该公司因债权仍然无法实现,于是再次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向张某转账16万元,但是该转账行为不构成正当返还。第一,鉴于张某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故意和行为,李某在向张某返还财产时,应当提前告知该公司,以使公司可以尽快向张某主张权利或者向法院申请执行,防止张某再次转移财产。第二,经查明,李某向张某返还财产时,张某的收款银行卡是新办账户,李某向该账户转账不利于公司发现并实现债权。第三,张某在收到李某转账后2分钟内将钱款全部取现,公司根本不具有实现债权的时间,撤销权诉讼的目的仍然落空。此外,张某与李某为夫妻,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之前配合转移财产的行为,能够认定两人仍然存在串通的故意。
因此,江北新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16万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表示,张某在法院首次判决撤销转让行为后,再次与李某串通,虚构李某已经返还财产的假象,试图钻法律漏洞,再次躲避执行,明显有违诚信原则,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本案从撤销权制度的初衷出发,依法规制不诚信行为,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彰显了司法权威。
通讯员江北法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