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转自:汕尾发布
记者从9月23日召开的《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填补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发布会介绍了制定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通报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状和贯彻实施条例的计划安排。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百千万工程”决策部署,着力打好医疗卫生补短提质攻坚战,不断健全完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在此过程中,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不断织密、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夯实、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基层防控应急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然而,随着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发展持续向好,我市对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的需要也越发突出。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关于推进卫生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要求的需要;二是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法治保障的需要;三是总结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特别是抗疫时期有效经验做法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于6月25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并于7月3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标志着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有力规范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构建起适应我市发展实际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我市基层公共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更好满足基层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条例》共设七章三十九条,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切口小、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立法要求,对标上位法规定和先进地区做法进行条文设计,以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立法重点,围绕群众健康需求,突出强基层、补弱项、堵漏洞,着力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层卫生服务活动,主要包括明确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理念、突出公共卫生服务作用、强化防控应急体系建设、推进融合促进高质量发展、强化社会力量参与作用等5个方面的内容。
强化基层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和服务能力
一直以来,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能力不高、招人难和留人难等问题制约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作为我省第一部市级层面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聚焦基层医疗卫生面临的人才紧缺难题,凸显政府主导作用,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保障。
具体而言,
人才准入方面
明确了简化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程序,合理设置岗位,落实职称晋升倾斜政策;
人才培养方面
要求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落实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支持政策,推动乡村医生转为执业(助理)医师;
人才下沉方面
鼓励二、三级医院加强全科医学科建设,派遣医生到基层服务,要求基层医疗机构通过巡诊等方式指导村卫生站提升服务能力。
在职称评审推动医疗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方面,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积极落实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的政策,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着重考核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服务基层的贡献,并建立让人才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同时,将建立一个全市统一规范、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给卫生医药类的人才和求职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的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当前我市县级医院龙头效应不明显的问题,《条例》第五章“融合促进”明确要求市、县两级要加强本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市级医疗卫生资源精准下沉,强化市、县联动,实现优势互补。除了让市级医疗资源下沉县域外,还要推进县域医共体内资源共享,推广“互联网+健康”智慧医疗新模式,依托5G远程医疗平台和“i汕尾·爱生活”APP“检查检验查询”服务,实现远程诊疗和检查结果互认共享,满足基层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筑牢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全面提升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以高质量立法护航我市基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为维护人民健康、助力打造“西承东联桥头堡、东海岸重要支点”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针对《条例》提出的“要推进村卫生站(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促进分级诊疗”,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目前已制定基层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方案,2024年底前将全市686家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开通医保结算。目前,依托“i汕尾·爱生活”移动服务平台搭建的村医通医保结算系统即将上线,支撑村卫生站医保结算。
来源|汕尾日报
编辑|林晋巧
责编|黄信锐
审核|许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