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锦渡海关关于安徽省云众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47号

2022-01-05 14:53:4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关于安徽省云众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罚字[2021]0147号)。

文锦渡海关关于安徽省云众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47号

安徽省云众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阜阳市颍东区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楼C1栋5楼501、502、503、505、506、507室,法定代表人:黄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PRXW3Q;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润庆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由粤ZCU88港货车承载,报关单号532020211200353145。11月25日,查验异常,情况如下:该批货物有锈迹、划痕、使用痕迹等。申报货物第一至九项均为旧机电产品。该批进口旧机电产品未向海关申报进境卫生检疫。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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