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锦渡海关关于无锡万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50号)

2022-01-05 15:05:09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关于无锡万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罚字〔2021〕0150号)。

文锦渡海关关于无锡万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50号

无锡万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德汉,联系地址: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288-1101内D59;

2021年11月2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天明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HH11港货车承载从文锦渡口岸出境,报关单:532020210200215779。11月24日查验情况如下:报关单共50项,其中第18项申报货物为无花果50千克,实际未见出口,其余项未见异常。另查获未申报货物:海味160千克、梅菜20千克。当事人出口海味等2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报检,经核,涉案货值为131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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