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违法被罚 未按规定用经备案条款

2023-01-05 14:26:00 - 媒体滚动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81号、82号)显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20年和2021年,在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相关单位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中,以特别约定和扩展条款方式承担了报备条款保险责任之外的22项保险责任。此外,在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时,以特别约定方式承保了投保人在投保相关雇主责任类保险的基础上,才可以选择投保的附加险。上述业务共计335笔,实收净保费57622408.95元。

陈志新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部/重要客户部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2020年和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清单,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2020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保单抄件,承保的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保单抄件,《2020年和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特别约定清单情况》《2020年和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特别约定清单情况》《2020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PQSD202022010000000004)特别约定清单情况》《2020年和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险特别约定清单情况》等证据证明。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陈志新处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第二十七条: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使用保险协议承保的,如协议内容对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予以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81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8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吕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和2021年,在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相关单位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中,以特别约定和扩展条款方式承担了报备条款保险责任之外的22项保险责任。此外,在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时,以特别约定方式承保了投保人在投保相关雇主责任类保险的基础上,才可以选择投保的附加险。上述业务共计335笔,实收净保费57622408.95元。

上述事实,有2020年和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清单,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2020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保单抄件,承保的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保单抄件,《2020年和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特别约定清单情况》《2020年和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特别约定清单情况》《2020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PQSD202022010000000004)特别约定清单情况》《2020年和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险特别约定清单情况》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82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82号

当事人:陈志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10419700212XXXX

住址:长春市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部/重要客户部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和2021年,在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相关单位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中,以特别约定和扩展条款方式承担了报备条款保险责任之外的22项保险责任。此外,在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时,以特别约定方式承保了投保人在投保相关雇主责任类保险的基础上,才可以选择投保的附加险。上述业务共计335笔,实收净保费57622408.95元。

陈志新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部/重要客户部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2020年和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清单,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2020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保单抄件,承保的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保单抄件,《2020年和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特别约定清单情况》《2020年和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特别约定清单情况》《2020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PQSD202022010000000004)特别约定清单情况》《2020年和2021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险特别约定清单情况》,陈志新询问笔录、声明及承诺书与身份证明,陈志新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志新处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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