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济南: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国家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2022-11-05 16:46:44 - 济南市政府研究室网站

转自:济南发布

近日,济南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提到,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对于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该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通知》中提到,审计机关是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运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资源,构建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投资审计体系。各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应根据职责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加强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行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等事项。

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可以行使多项权限,比如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就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在必要时按规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审计调查对象应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及时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对于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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