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要把准四个新方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做出了新部署,尽管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问题,但不少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都与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密不可分。也正因如此,国务院国资委在随后召开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推进会上,专门就董事会的建设提出了“到2029年在中央企业集团和各级应建董事会的子企业全面建立科学、理性、高效的董事会”的改革新要求。
能否建设好国有企业董事会,既关乎党中央国资国企改革新部署的落实问题,也关乎国有企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的问题。把准方向是对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真正建成科学理性高效的国有企业董事会。笔者认为,当前时期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需要牢牢把握好如下四个重要方向。
一、将履行战略使命放在优先位置
虽然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是党中央对国资国企改革做出的新部署,但履行战略使命并不是对国有企业的新要求。国有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属性,更有其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三者均不可偏废。履行战略使命,显然是由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所决定的。国有企业从诞生伊始,便天然地负有由其政治属性所决定的战略使命之责。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一直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进程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发挥着关键作用。履行战略使命,也一直都是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任务。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不同阶段,国有企业对履行战略使命这一重要任务的重视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部分国有企业过度追求经济价值的实现,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战略使命等核心功能的履行。对国有企业来说,经济价值固然重要,但战略使命的履行决不能打折扣。
衡量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成败最重要的一条准绳,就是其董事会是否能够坚定不移地带领国有企业正确履行战略使命,并将履行战略使命放在最优先位置。国有企业董事会要自觉增强履行战略使命的意识;一切决策的出发点,应当是有利于增强履行战略使命的能力;一切决策的目的,也应当是着眼于提升战略使命的履行水平。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根本任务,是在确保战略使命优先且充分履行的前提下,最大化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不谈政治属性,漠视甚至放弃战略使命的履行,和私人资本一样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实现,不是国有企业董事会应有的作为。
二、把提高效率作为关键目标
基于安全与规范的需要,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决策程序相对更为严谨和复杂,在决策效率上也不可避免地会有所损失。关于国有企业决策效率、管理效率不足的问题,也时常被媒体和学者们所提及。在日前召开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推进会上,国务院国资委也强调,要求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要突出效率效果导向,厘清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健全完善中央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董事会决议督促执行等程序,促进中央企业内不同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进而整体提升公司治理的效能。
无论是世界一流企业的建设,还是企业的高质量发展,都要求国有企业在效率上实现质的提升。显然,董事会是决定国有企业效率提升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运行效率直接决定了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率;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董事会运行效率也会影响到经理层及全体员工的效率。所以,归根结底,要提升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率,必须首先着眼于提高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运行效率。
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效率提升,要从多个方面协同推进。一是要优化董事会决策程序,简化决策流程,在保证决策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快地就决策事项做出决策。二是要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决策辅助系统,加强决策信息支持,支持董事快速、理智、科学进行决策。三是决策支持部门要做好决策事项的前期研究,提供充分决策支持材料;有多种方案选项的,要提供有优先排序的多个备选方案,供董事决策参考。
三、坚持决策与监督并重
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以及就公司重大经营问题进行决策,是董事会的基本职能。但与此同时,董事会也承担有监督职能,主要包括对公司经理层、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实现股东的利益和期望。无论是在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下,还是在德日公司治理结构下,董事会都承担有一定的监督职能。所不同的是,在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下,由于没有监事会的存在,董事会需要承担更多的监督职责。董事会的监督职责,通常都是由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来承担。
201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随后在中央企业逐步取消了监事会的设置。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取消,其目的是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董事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加强董事会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更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显然,上述改革强化和提升了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正在推动国有企业董事会由经营决策机构向决策与监督并重转型。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既要着眼于建成为科学决策机构,也要着眼于建成为高效监督机构。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体现监督担当:一是监督股东(大)会决策、董事会决策是否在公司得到正确实施;二是监督董事与非执行董事是否正确履职;三是监督经理层及其他人员行为是否依法合规,是否有侵占、损害国有资产的不当行为;监督公司经营活动是否有利于更好履行战略使命,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四、要从机制和能力建设两方面共同推进
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化推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好成效,基本做到了配齐建强。从形式上看,国有企业董事会整体上实现了应建尽建;从运行效果看,国有企业董事会在“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促发展”中有效发挥了自身作用。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推动下,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顶层设计和较为科学合理的运作机制,也在推动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中充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和世界一流企业建设要求相比,还是与党中央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相比,当前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后续的建设工作,要从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两方面共同推进:机制建设旨在为国有企业董事会运行提供制度保障,能力建设则是为国有企业董事会作用发挥夯实基础。
机制建设的重点,是要优化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运行机制,要让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科学高效运行起来,绝不能让国有企业董事会演变成一个花瓶摆设。首先要做的就是界定清楚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并建立健全权力实施的机制,包括决策权实施机制和监督权实施机制;其次,要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运行和管理机制,完善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后,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董事会决策的督促执行机制,确保各项决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董事的履职能力是决定国有企业董事会作用发挥程度的重要变量。董事履职能力越强,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治理主体地位也就越突出,也就越能有效带领公司提质增效发展。无论是股东委派的董事,还是外部董事,都应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履职能力至少要达到正确履职的最低要求。尤其是在监督能力的提升上,需要花大功夫。所有董事都应当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监督的基本知识,了解经营管理和监督领域理论、方法、工具的新发展;要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对行业发展趋势能独立做出理性科学的预判;要知晓国内外行业竞争态势,清楚本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地位与优劣势;要有战略思维意识、战略远见格局和战略判断能力,并掌握战略决策方法;要具有良好的身心条件,能够以公允立场参与决策讨论与制定,能够公平公正行使监督权。此外,董事们最好能够有企业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有带领企业创造较好发展成果的业绩表现。
(作者单位: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