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 银行适用资本监管规则将与风险管理水平等更相匹配
转自:金融时报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定》),明确了高级方法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持续监管框架。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验收规定》明确,允许根据《资本办法》相关规定划分至第一档的银行,按照不同风险模块分步实施、分别申请。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具备经营业绩稳健和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等条件。
《验收规定》明确,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进行验收,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等环节,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标准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从单家机构来看,对于资产质量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银行,实施高级方法对资本充足率有正向作用。从银行业整体来看,由于实施机构数量有限,对行业资本充足水平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较标准方法更加精细、严格
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引入了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两种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式。为确保资本计量的审慎性,上述文件借鉴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国内银行实践,对使用各种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提出了详尽的合规性要求。
标准方法下,银行适用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风险权重或风险参数。高级方法下,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自行估计部分风险参数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较标准方法精细化程度更高,同时对银行的机制体制、计量模型、数据系统等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经监管部门验收后,银行方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
“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对于一些业务比较复杂的银行,允许其在一些项目中运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也就是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进一步解释,“因为如果银行业务太复杂,用简单的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化模型,无法准确反映银行真实的风险情况。如果风险资产评估不准确,那么资本监管的作用就会受到影响。”
记者了解到,2014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获准实施高级方法。经过多年实践,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逐步积累了高级方法验收和实施经验,在风险计量、系统建设、数据管理和人才储备等方面均有一定提升。
银行有申请实施高级方法的诉求
2017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改革最终方案》,作为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最低标准。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资本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资本办法》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中,信用风险的计量逻辑和框架未做重大调整,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变化较大。
基于这一背景,原资本监管框架下已获准实施高级方法的上述6家银行,在新资本监管框架下信用风险可继续适用高级方法,但其他风险模块需另行申请和验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验收规定》,作为《资本办法》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为银行高级方法申请和验收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依据和行动指南。
《验收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为第一档的、已实施和拟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根据《资本办法》,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据了解,除了6家已经获准实施高级方法的银行之外,一些银行也在积极推进高级方法建设,开展了大量实施准备工作,也有申请实施高级方法的诉求。曾刚表示,“原则上高级方法只适用于一些业务相对比较复杂的银行,这一方法的使用具有节约资本的效果,进而促进银行加力服务实体经济。经监管部门验收后,银行才能采用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从理论上讲,目前20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有申请实施高级方法的动机和意愿。”
满足三类标准和条件方可实施高级方法
银行适用的资本监管规则需与其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风险特征和管理水平相匹配。《资本办法》构建了差异化的资本监管框架,将银行分为三档,其中,具备条件的第一档银行经监管部门验收通过可实施高级方法。
银行实施高级方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和要求?据前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一是需具备坚实的实施基础。《验收规定》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经营状况、数据治理、信息系统以及结果应用等方面,提出了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只有经营业绩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银行才具备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条件。
二是需满足审慎的监管要求。《验收规定》细分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三大风险模块,分别从政策流程、模型方法、参数估计、运行表现等各方面提出银行实施高级方法应满足的审慎监管要求。银行需全面落实相关规定。
三是需符合严格的技术标准。《资本办法》正文及相关附件对银行实施高级方法需满足的具体计量规则和技术细节进行了系统性规范。银行需全面对标相关标准,确保计量模型审慎、可靠,治理结构、制度流程、数据和信息系统等支持体系稳健、有效,计量结果充分反映真实风险水平。
此外,《验收规定》指出,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进行验收,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等环节,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标准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实施高级方法对资本充足率有正向作用
相较于实施统一风险权重的标准方法,高级方法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自行估计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能够提升资本计量的精细化程度。允许具备条件的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利于促进银行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数据基础和质量,强化系统整合和自动化程度,形成基于风险量化的决策机制,促进银行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前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从单家机构来看,对于资产质量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银行,实施高级方法对资本充足率有正向作用。从银行业整体来看,由于实施机构数量有限,对行业资本充足水平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验收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实施申请。该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准备,结合银行的申请意愿、风险管理状况、系统建设水平及实际工作情况,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以“成熟一家、验收一家”为基本原则,全面落实验收要求,严格控制验收质量,合理把握验收节奏,稳妥有序开展验收工作。
责任编辑:冯莉(EN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