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等(2024005期)

2024-02-05 19:30:49 - 市场资讯

【安永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等(2024005期)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安永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等(2024005期)

内容提要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版管理办法》在原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仅做了少许改动。根据《2023版管理办法》,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应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须提交的资料。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符合退税资料要求。

此外,《2023版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首次申报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所需的资料,即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和《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删除了《2021版管理办法》中的兜底条款“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23版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制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然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了自然资发[2024]9号文(以下简称“9号文”)。

9号文从八个方面共提出21条措施,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其中,值得注意的是,9号文提出要提高涉企登记服务水平,对改制重组涉及权属转移,符合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征、免征或暂不征收政策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改革发展。

此外,9号文还提出强化登记和税务、金融高效协同,如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规定,优化线上缴纳相关税费支付方式,加快应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建议相关各方详细阅读9号文,以善用所提供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10号)

内容提要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24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4]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明确了有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的税收征管办法。

根据10号公告,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在合作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适用上述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合作区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加工增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

然而,若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等情形,或仅涉及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即使其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出区内销亦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政策。

10号公告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相关各方可阅读10号公告以了解更多详情,并在相关运营中得以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2024]265号)

内容提要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22日发布了海关总署令[2024]265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包括了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决定和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内容。

《程序规定》阐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若确认受理案件,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或三十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定情形下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延长行政复议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程序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14年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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