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2024-02-05 21:54:03 - 市场资讯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4]3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4年2月5日

摘自上市公司上海凤凰(600679)公告(编号:2024-009)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凤凰或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郭建新,1971年10月出生,时任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曹伟春,1970年2月出生,时任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住址:上海市虹梅南路。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凤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凤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12月,上海凤凰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江苏华久辐条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形成相关商誉资产。上海凤凰在2018年度对该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正确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18年度商誉减值准备少计提897.79万元,存在会计差错。该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897.79万元。

由于不同年度财务报告数据的连续性,前述会计差错导致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商誉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评估报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凤凰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主要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涉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案涉行为未造成严重市场影响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的情况等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2023年6月,上海凤凰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会计差错事项。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郭建新作为披露上海凤凰2018年到2022年年报时任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在签署确认公司2018年到2022年年报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2018年到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曹伟春作为披露上海凤凰2018年到2022年年报时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在签署确认公司2018年到2022年年报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2018年到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二、对郭建新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三、对曹伟春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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