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优莱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86号)

2022-12-05 16:36:30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上海海关网站2022年12月2日消息,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优莱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86号)。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优莱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86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优莱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攸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3253958D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2幢4175室

2022年8月13日,当事人应对靠泊于外四期码头的恩春轮实施检疫处理。经查,当事人未对恩春轮实施检疫处理,当事人未按照技术要求实施检疫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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