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二十三)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2023-03-05 00:59:00 - 新疆网

核心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二十三)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关于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二十三)

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二十三)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2021年12月1日,昌吉、石河子、五家渠等市联合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未按规定同步参与应急响应。

二、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整改目标:

完成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以区县为单位同步参与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四、整改措施:

1.2022年9月底前,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修订细化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县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从2022年采暖期开始,认真落实自治区“乌—昌—石”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的启动、响应、解除机制,严格按照统一预警级别、统一启动时间、统一减排要求,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五、完成情况:

1.我市严格按照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进度,于2023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乌政办〔2023〕21号),各区(县)根据要求,完成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的修订。

2.我市严格按照自治区启动“乌—昌—石”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的要求,与昌吉州、石河子市、五家渠市同步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公示时间:2023年3月5日至3月17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牵头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1-3091053,邮箱:282732655@qq.com。 

牵头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4165402。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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