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方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
2023-05-05 15:23:02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药监械处罚〔2022〕9号),涉及乌鲁木齐方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新药监械处罚〔2022〕9号
乌鲁木齐方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
乌鲁木齐方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916501007760766274
丁方
擅自变更库房地址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主动履行
(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