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我成为全职主妇,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离婚时可以要求丈夫给我一定的补偿吗?

2023-05-05 17:00:09 - CCTV今日说法

结婚多年

家务事我一手包揽

如今婚姻走到尽头

我想要一些补偿

丈夫却避而不谈

难道是我在无理取闹吗?

结婚后我成为全职主妇,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离婚时可以要求丈夫给我一定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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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结婚后我成为全职主妇,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离婚时可以要求丈夫给我一定的补偿吗?

我和丈夫结婚多年,在此期间,我辞去了工作,在家照顾孩子、主持家务,家里大大小小的事儿都由我来操办。现在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想要离婚,我希望丈夫可以给我一定的补偿,毕竟这么多年来这个家都是我在打理,但是他迟迟不愿与我沟通此事。我这个要求合理吗?我要求多少补偿款合适呢?

A1: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有权要求相应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你们夫妻双方是协商一致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据此,你可以和丈夫协商,不论是共同财产的分割还是相应补偿,均可记载在离婚协议中,该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若你二人无法就此事协商一致,你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同时,你还可以主张相应补偿,至于具体的金额,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届时,你需要收集并向法院提交你们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共同财产的证据,以及你为家庭负担较多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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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结婚后我成为全职主妇,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离婚时可以要求丈夫给我一定的补偿吗?

我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子,登记了我和我爸妈的名字。老公想加自己的名字,却遭到了我父母的反对,如果婚后我们一起还房屋贷款,那此后房子升值的部分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A2:

你好,即便房屋贷款是你们夫妻一起偿还,也并非所有的房屋增值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仅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后以你们的工资收入偿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的房屋为婚前购买,登记了你父母和你的名字,婚前支付的首付及还贷部分属于你和你父母共有,相应增值也仍属于婚前财产。因此,针对房屋升值部分的归属不能笼统计算,仅有婚后还贷的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具体需要根据你婚前婚后偿还的房屋贷款数额按比例计算。

此外需要提示的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你要将老公的名字加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该行为视为对他进行相应份额的赠与,而你父母对该房屋也享有部分所有权,是否加名需要经过他们的同意,并且在有贷款的情况下,加名还需要抵押银行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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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结婚后我成为全职主妇,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离婚时可以要求丈夫给我一定的补偿吗?

我老公婚内冒充我签名,盗用了我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我在准备和他离婚时发现了这件事,现在我该怎么办?

A3:

你好,你是否有还款义务要根据你老公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用途来判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据你所述,男方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时你们仍为夫妻关系,如该公积金贷款名义上的用途是为了改善你们的居住条件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夫妻之间对于该事务的处理存在家事代理权。公积金贷款是以你的名义申请的,也实际发放到了你的账户,即使你的签名是男方冒充的,在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也会认定贷款合同对你本人具有约束力,你不得以被冒充签名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但如男方将以你名义申请的贷款仅用于其个人需要或该贷款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你可以拒绝承担还款义务。

建议你可以先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银行了解当时贷款的具体情况,并调取男方当时办理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用以证明男方确实存在冒充签名,盗用你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的事实。另外,在诉讼中,你还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男方的银行账户流水,以方便法院查明该款项的实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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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结婚后我成为全职主妇,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离婚时可以要求丈夫给我一定的补偿吗?

我每天开车回家,有一条近路,但是这条路修建在景区旁边,景区工作人员在路口设置了一个卡口收取费用,而这条路中间是实线,不允许掉头,那这就算是强制收费了。但是我只是要经过这条路,并不去景区,这种收费算侵犯我的权益了吗?景区为什么不能把收费点设置在景区门口呢?

A4:

你好,你咨询的关于景区设置卡口收费以及收费点设置位置是否合理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公路法》第五十九条中的规定,除了下面三类之外的公路,均不得收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所以针对景区旁边的公路,如果景区设置卡口收取除门票以外的费用,那么便需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违法乱收费。

另外,旅游景区所有的收费项目均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所以针对景区的卡口收费,你有权要求景区明确收费原因,除门票外,违规变相收取的费用都是违法的,你有权拒绝并要求旅游管理部门予以监管。

最后,关于通行道路存在无法掉头的问题,建议你以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影响市民的通行选择为由向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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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结婚后我成为全职主妇,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离婚时可以要求丈夫给我一定的补偿吗?

我们小区是老旧小区,业主们商量着给楼栋加装一部电梯。共计7楼14户人家,其中有12户都同意安装电梯,可是一楼的住户却不同意,还阻挠施工,我们应该怎么办?

A5:

你好,若电梯的加装程序合法,一楼住户无权阻碍施工。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及表决程序,加装电梯属于该条款中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如果你们小区加装电梯的过程符合上述规定并且经过公示、备案、批准等一系列程序,即使一楼业主不同意,也不影响其他业主共同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据此进行的电梯安装施工行为也是合法的。

其次,针对一楼业主阻碍电梯正常施工的情况,如果沟通协商无效,其他业主可以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因此其他业主有权向一楼业主主张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

最后,如电梯施工确有对一楼业主的房屋通风、采光、房屋价值等造成不利影响,该业主亦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补偿或赔偿,但不应以此为由阻碍施工。

感谢值班律师:

结婚后我成为全职主妇,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离婚时可以要求丈夫给我一定的补偿吗?

宋飞帅(湖北武汉)

实习编辑| 余飞飞

法务| 郑俊宇

维护|王立芳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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