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出台规定规范摆摊经营深圳将由街道办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2023-05-05 18:12:33 - 北京青年报

近日,广东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新版《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深圳希望借此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留住城市“烟火气”。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除了深圳外,今年以来,上海、甘肃兰州、云南昆明等多地均就市民摆摊经营做出了规范,甘肃兰州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表示,希望完善城市商业布局,规范外摆经营管理和个人设摊行为,增加“城市烟火气息”。

多地出台规定规范摆摊经营深圳将由街道办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广东深圳发布新版条例街道办可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广东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了新版《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中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根据新版《条例》,在划定位置之外设摆摊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此解读说,此次调整优化了摆卖、设摊经营管理方式。将原《条例》“禁止商店、门店超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规定,修改为“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在原《条例》“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增加“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例外规定,以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留住城市“烟火气”。

上海拟允许在“设摊开放区”设立三种摊位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全国已有多地就摆地摊这种传统经营方式出台了相关规范。

上海市政府官方网站今年2月发文称,上海拟允许在“设摊开放区”有序设摊,设置3种类型摊位。文章介绍,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时期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显示,上海允许在“设摊开放区”有序设摊。上海各区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市民需求、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菜篮子”供应保障等因素,可以划定设摊开放区,设置3种类型的摊位:特色点、疏导点、管控点。其中特色点是以新型业态为主,符合城市高品质要求,品牌化、主题化、特色化的集市、夜市、外摆位、限时步行街等点位。疏导点是以服务基本民生为主,采取入场入室经营的点位。管控点是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为主,利用闲置空间经营的点位。

文中表示,在享受到配套设施服务的同时,摊位必须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障人行通行空间,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城市道路、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

云南昆明规定适度允许商业外摆临时外摆摊点应做好“门前三包”

今年2月,云南昆明市发布通报称,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管理弹性措施的通知》,该《通知》中包含了规范临时性商业活动、适度允许商业外摆、打造规模化特色夜市街区等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管理弹性措施。

据介绍,该《通知》中明确,昆明市辖区内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可依据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按照相关原则开展临时性商业活动。确有经营需求、且具备商业活动场地空间和条件的市场主体,可申请搭建稳固安全的临时商业活动建(构)筑物,用于商品展示、促销、夜市、群众性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

此外《通知》中明确,在昆明市主城区部分区域内的个体商户、连锁企业,经申请同意可利用自营门面、商铺门前区域,开展店内商品临时外摆销售。外摆商品需合理设置外摆区域、施划商品外摆标线、明确外摆商品种类、规范外摆货架设施,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允许商业外摆时段。有条件的餐饮企业、酒店、饭店应尽可能对外摆区域进行美化、绿化、亮化,设置有一定档次、有艺术效果的围挡或绿植围栏,营造良好的外摆和就餐环境。临时外摆摊点应做好“门前三包”,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交通秩序,防止污染环境卫生,油烟、噪声扰民等。

甘肃兰州出规定规范个人设摊行为望增加“城市烟火气息”

甘肃兰州市政府也在今年4月发布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摆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明确提出将完善城市商业布局,规范外摆经营管理和个人设摊行为,增加“城市烟火气息”。

《意见(试行)》中明确,个人可以在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区域参与外摆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和街头艺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早市、夜市等运营主体提出申请。开放区内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障人行通行空间,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城市道路、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此外,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严格遵守“门前三包”的规定。以外摆位等形式超出门窗经营的设摊经营活动,不得在店外进行食品加工、乱堆杂物,桌椅、遮阳棚等设施应摆放整齐。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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