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一女子酒后身亡!4名“酒友”被判……

2023-06-05 13:32:13 - 哈尔滨新闻网

转自:龙视新闻在线

伊春一女子酒后身亡!4名“酒友”被判……

都说酒逢知己千杯少,朋友聚会一定是把酒言欢,互诉衷肠。如果有人不胜酒力,发生了意外,朋友该怎么赔偿呢?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女子孙某

在饭店组织了一场饭局

邀请姜某、杨某、刘某等亲朋参加

饭局开始后

孙某、姜某和刘某

共同喝了一瓶白酒

每人一杯后

又喝了多瓶啤酒

伊春一女子酒后身亡!4名“酒友”被判……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孙丽萍:2021年7月8日和9日,孙某先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别与姜某、杨某、刘某、邓某、李某五个人一起饮酒,最后导致孙某酒后从冷饮厅(楼梯)摔下致死。

孙某的合法继承人认为:冷饮厅在孙某已经严重醉酒,没人陪同的情况下,让她独自一人上楼去卫生间。在孙某摔倒后,没有及时拨打120采取救治措施,冷饮厅对孙某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同饮者5人及冷饮厅经营者,依法赔偿各项费用合计90余万元。

最终,法院酌定:孙某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同饮者姜某、杨某、邓某、李某及冷饮厅营业者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15万6千余元。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民事审判庭负责人 孙丽萍:聚餐饮酒、请客吃饭是常见的社交活动,属于法律层面外的情谊行为,但大量饮酒后可能会导致饮酒人的认知能力、行为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对饮酒人来说处于比较危险的境地。

虽然单纯的饮酒行为

不产生民事责任

但共同饮酒人之间

应尽到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

并阻止已过量饮酒人

继续饮酒的义务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孙丽萍:若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其他共饮者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采取照顾、救护、通知等合理方式保护醉酒者,若违反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饮酒要文明、适度

不要劝酒、灌酒

饮酒后要相互照顾

安全护送

避免悲剧发生!

记者刘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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