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多元共治的环境司法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2023-06-05 16:40:14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生态环境治理多元化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期待的必然选择,也是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这种多元化的特征在环境司法工作中如何体现?

“我们观察到,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绿色司法’‘便民司法’理念下,积极探索环境司法规律,促进形成参与式诉讼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6月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表示,2022年,司法机关坚持探索多元化工作模式,提升环境司法工作的温度,多元共治的环境司法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吕忠梅认为,生态环境治理既涉及人与人的关系,也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纠纷必然涉及多个方面,环境司法既要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也必须保护好生态环境自身,各级司法机关结合中国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创造出绿色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不断增强司法的回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和重塑社会关系的能力。

吕忠梅介绍,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各级司法机关积极探索便民司法、民主司法、高效司法的工作模式,出现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巡回法庭”“车载便民法庭”“水上流动巡回审判”等多种审判模式;积极探索参与式建立“环境资源审判诉调对接办公室”“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工作站”等多种工作机制,邀请专业机构、社会公益组织、人民调解员、代表委员参与,及时高效化解环境司法纠纷。

多元化为特征还表现为多部门协同。据吕忠梅介绍,为了保障实现“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各地积极探索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专业机构协作解决纠纷的工作方式,建立环境刑事案件与行政处罚的诉罚衔接、环境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调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商衔接机制;建立“河长+法官”“林长+检察官”的环境司法合作平台、常态化联席协商、信息共享等一系列衔接机制的建设与探索,逐步深化了“法检行”的协作机制。

此外,还出现了多区域联动。吕忠梅介绍,为了促进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高度重视多元利益的综合平衡和整体调整,建立了跨区域送达、调查取证和异地审执等工作机制。同时,通过签订重点流域、特殊区域的司法协作协议,不断拓宽区域联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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