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兰州中心支公司及副总经理被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2024-06-05 16:25:55 -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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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甘金监行处〔2024〕72号),阳光财产保险兰州中心支公司以及时任阳光财险兰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俊(简称:阳光财险兰州中支和王俊),其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对阳光财产保险兰州中心支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俊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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