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图以“套贷转贷”赚取差额收益?法院:借贷合同无效

2024-06-05 22:10:55 - 南宁晚报

侯某将30万元的银行贷款转贷给梁某赚取利息差,其间梁某偿还利息57万元,侯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偿还本金30万元,法院怎么判?近年来,随着金融机构放贷门槛降低,部分人心中便打起了小算盘,试图从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以“套娃式”的借贷方式赚取利息差收益。近日,广西横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给好友的民间借贷案件。

侯某与梁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11月8日,梁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侯某请求借款30万元,侯某为赚取利息,将其妻子徐某在银行贷款的30万元出借给梁某。梁某口头承诺每月支付2%的利息,并向侯某出具了借条。款项出借后,梁某自2010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向侯某支付利息共计57万元,但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侯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偿还本金30万元。

经横州市法院审理认为,侯某出借给梁某的款项,全部是通过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的,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的借贷是真实发生的,侯某据此支出的贷款利息及提前还款的违约金共计9.97万元,应认定为侯某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合理损失,该损失应从侯某返还给梁某的款项中扣减,遂判决侯某返还梁某款项17.03万元(57万元-30万元-9.97万元=17.03万元)。

法官说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案涉借款是原告侯某从其妻子向银行贷款后再出借,并赚取利息差,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梁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现梁某已向侯某返还了57万元,已远远超出了借款本金30万元。故侯某诉请梁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记者郑芳通讯员王建鹏

编辑|陆丽

校对|卢小青

审核|奚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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