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贵州道鹤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2023-07-05 14:36:41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日前,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关于“贵州道鹤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贵州道鹤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3〕159号

当事人:贵州道鹤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BUT1EJXK;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街道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O组团沿街商业(二)1层11号、12号;

负责人:王*;

身份证号码:61032620******1214;

联系电话:1860****231。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贵州道鹤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现场发现该诊所药柜内有通草、淡竹叶和益母草等九种中药饮片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合法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该诊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4月27日正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贵州道鹤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药柜上中药饮片通草250克、淡竹叶500克、益母草1000克、鸡内金290克、金钱草190克、青皮300克、泽泻260克、人参260克和当归2500克,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合法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计算出该诊所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7.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750.50元。以上药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0-13)。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购进数量(克)

销售数量(克)

扣押数量(克)

销售价格(元/克)

违法所得(元)

货值金额(元)

备注

通草  2500

  25050元/250克

  0.00   50.00

淡竹叶

  5000

500

12元/500克

  0.00

12.00

益母草

  1000

    01000

70元/1000克

  0.00

   70.00

鸡内金

  29010

290

13.5元/300克

   0.6   13.50

青皮300

0

300

15元/300克

0

   15.00金钱草

300

110

190

0.12元/克

13.20

   36.00泽泻

300

40

260

0.08元/克

3.20

   24.00人参

300

40

260

1.5元/克

60.00

   450.00当归

2500

0

2500

0.36元/克

0

900

合计

77.00

 1570.50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该诊所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五张,证明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该诊所从无合法资质企业购进药品的实物证据;

证据四、通草、淡竹叶和益母草等九种中药饮片证明该诊所从无合法资质企业购进药品的实物证据;

证据五、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诊所从无合法资质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证》,证明该诊所的资质;

证据七、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一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八、主要负责人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受法人委托的事实及被委托人处理此案件的权限。

证据九、该诊所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诊所的经营情况。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3)10-1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医疗机构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案值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从无合法资质企业购进的通草250克、淡竹叶500克、益母草1000克、鸡内金 290克、金钱草190克、青皮300克、泽泻260克、人参260克和当归2500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柒元(¥77.0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伍仟零柒拾柒元(¥5077.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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