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贵阳柏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2023-07-05 14:33:4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日前,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关于“贵阳柏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贵阳柏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3〕161号

当事人:贵阳柏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ALYYN414;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林城西路8号摩根中心A座1-4、B座2-2;

负责人:唐**;

身份证号码:35032119******5655;

联系电话:17585****36。

2023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贵阳柏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医院诊疗室药柜有药品复方多粘菌素B乳膏1支,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合法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该医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5月16日正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贵阳柏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诊疗室药柜有复方多粘菌素B乳膏1支,批号:20220614,生产企业:浙江孚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合法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计算出该当事人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4.90元。以上药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0-15)。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购进数量(支)

销售

数量(支)

扣押数量(支)

购进价格(元/支)

违法所得(元)

货值金额(元)

备注

复方多粘菌素B乳膏

1

0

0.00

34.90

合计

0.00

34.9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医院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执法人员在该医院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该医院从无合法资质企业购进药品的实物证据;

证据四、复方多粘菌素B乳膏证明该医院从无合法资质企业购进药品的实物证据;

证据五、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医院从无合法资质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该医院的资质;

证据七、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一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八、主要负责人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受法人委托的事实及被委托人处理此案件的权限。

证据九、该医院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医院的经营情况。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3)10-1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医疗机构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案值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从无合法资质企业购进的复方多粘菌素B乳膏1支;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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