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保利威警用器材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59号)

2023-07-05 16:10:4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6月26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江苏保利威警用器材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关于江苏保利威警用器材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

当事人:江苏保利威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湖滨街15号蠡湖科研大厦第十三层1302室

法定代表人:宋邦云

海关注册编码:32029600E2

当事人委托上海兴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20001478375。申报为夹克、卫衣、T恤等共计13项,总价FOB37519.77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国家军品主管部门鉴定,上述出口货物实为四色大花迷彩保暖夹克、橄榄绿摇粒绒卫衣、绿色圆领T恤等,军用特征明显,应属军用服被和军用装具,出口需提供军品出口许可证,而当事人未提供。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监管证件问答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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