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招摇撞骗”,应当接受拷问的不仅是魏新河

2024-07-05 08:20:06 - 齐鲁晚报

转自:视点

“辽宁理工大学教授魏新河”到底是谁?这是近日舆论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7月4日中午,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发布通报,确认魏新河系该局工作人员,自2022年以来,为提高知名度等个人目的,多次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虚假身份参加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目前,因涉嫌招摇撞骗罪,魏新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前据大皖新闻报道,“辽宁理工大学教授”是魏新河最常见的一个身份,更进一步的还有“辽宁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辽宁理工大学客座教授”等。除此之外,魏新河还曾给自己加上了“辽宁省乡村振兴专委会副主任”的名头。而在一场关于敦煌文化的学术活动中,他的身份是“辽宁理工大学文化历史传媒管理学院博士生”。实际上,“辽宁理工大学”并不存在。从他参与的活动来看,涉猎领域比较广,乡村振兴主题、教育和公共关系相关的学术活动等。

有活动会务机构工作人员表示,一般学术活动都是公益性的,不会严格审核参与者的身份。有业内人士也称,参加学术活动一般依靠学术道德自律,很少会有人虚构身份参加学术活动,特别是一些线上活动。类似漏洞就给了魏新河可乘之机。现如今,魏新河也因为自己的虚荣付出了代价。引发舆论关注的是,魏新河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犯罪?

通报当中明确了,公安机关是以涉嫌招摇撞骗罪,依法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虽然招摇撞骗罪并不要求被冒充的国家机关是真实存在,只要足以使对方信以为真的,就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无论哪种情形都要求被冒充的必须是国家机关。

但国家机关一般不包括大学这类事业单位,也就是说,魏新河如果只是冒充大学教授的身份,有可能不构成此罪。但其虚构的“辽宁省乡村振兴专委会”容易被认为是国家机关,这或许是他被以招摇撞骗罪立案的原因所在。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前者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公共信赖,而后者侵犯的是财产。由于两者侵犯的法益不同,如果一个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则可能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当然,目前根据通报,魏新河涉嫌的罪名是公安机关立案的罪名,实际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还需要经过法院审判。但魏新河长期的招摇撞骗行为,应当接受拷问的不仅仅是魏新河一人,那些活动的主办方该反思,一家不存在的大学动动手指就能从网上查清,为何这么简单的骗局都没有被发现?

除此之外,还应该有所警醒的是魏新河所在的单位。魏新河参加学术活动时,单位是否知晓、有无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是否存在人浮于事、干部躺平的现象?这些或许是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魏新河的时候,也需要回答的问题。

(来源:红星新闻,作者:柯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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