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融媒·帮您办|2628119】法治在线 |女童景区玩耍被孔雀啄伤,应由谁担责?

2024-07-05 07:47:00 - 新疆网

核心提示:5岁女童跟随大人到景区度假村游玩,却意外被孔雀啄伤,事后双方对簿公堂。那么,究竟谁该为此担责呢?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5岁女童跟随大人到景区度假村游玩,却意外被孔雀啄伤,事后双方对簿公堂。那么,究竟谁该为此担责呢?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饲养孔雀的主人龙某应承担相应责任。"7月4日,米东区人民法院铁厂沟人民法庭庭长赵金龙介绍,最后判决龙某赔偿伤者5100余元。日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数月前,5岁的甜甜跟随家人来到米东区峡门子一个度假村聚餐,龙某在度假村旁有个院子,他在院子里的一片林地养了两只孔雀。当日,一只孔雀越出了破损的铁丝网,进到度假村内。

“孔雀看上去比较温顺,我们也从没有听过孔雀伤人的事,就没有当回事。”甜甜的父亲王先生说,谁知道,孔雀突然鸣叫着飞起来,接着就看到甜甜哭起来,大家一起驱走孔雀后,发现甜甜的额头、眼睑,左脸颊已有多处抓伤。

甜甜的父母赶紧将孩子送至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医治,面部清创后3处伤口共缝合30余针,医疗费共计4800余元。

事发后,甜甜父母多次与饲养孔雀的龙某协商赔偿事宜,却一直未果。甜甜父母于是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赔偿孩子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余元。

铁厂沟人民法庭审理后认为,龙某在庭审中并未举证证明甜甜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龙某作为孔雀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损害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案责任认定和相关事实,最后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动物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担责

米东区人民法院铁厂沟人民法庭庭长赵金龙介绍,龙某虽用铁丝网对孔雀进行了隔离,但由于日常的疏于管理,该铁丝网中间出现了明显的破损,其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导致的侵权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责任主体,可以免责或者减轻的事由是证明损害因为被侵权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本案中,致甜甜损害的孔雀由龙某饲养,本质上属于“被人饲养或被人管理的动物”,孔雀啄、抓脸系直接损害原因,损害结果与动物加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动物或宠物饲养人,一定要尽到管理责任。”赵金龙说,当前已进入旅游旺季,提醒家长在带领孩子外出游玩时,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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