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保证金的计提金额、比例及会计处理——【IPO会计案例】
押金、保证金的计提金额、比例及会计处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押金、保证金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2023/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保证金余额
销售额
(含税)
比例
广东海信通信有限公司
72.28
336.07
21.51%
47.80
906.99
5.27%
47.80
742.88
6.43%
0.00
499.50
0.00%
青岛智动精工电子有限公司
136.00
764.68
17.79%
136.00
2,655.50
5.12%
136.00
2,153.95
6.31%
70.00
1,231.24
5.69%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5.00
314.24
1.59%
5.00
812.97
0.62%
5.00
845.52
0.59%
5.00
439.41
1.14%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
266.11
1.88%
5.00
624.24
0.80%
5.00
621.22
0.80%
5.00
362.35
1.38%
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80.73
0.00
-
180.73
1,807.35
10.00%
-
合计
399.01
1,681.10
-
374.53
6,807.03
-
193.80
4,363.56
-
80.00
2,532.49
-
公司与上述客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有押金、保证金条款,主要为客户要求从公司供货的货款中提留一定金额的风险押金和质量保证金,用于质量保证。不同客户对保证金的提留方式不同,青岛智动精工电子有限公司和广东海信通信有限公司的保证金由客户参照以前年度平均供货额确定固定的金额,同时客户有权在供货额发生较大变化时调整保证金额度,故期末保证金余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存在波动;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提留固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不随着销售额的变动而变化;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余额系按照2022 年销售额的10%提留,该保证金至2023年6月30日尚未收回,其保证金余额与销售额变动无对应关系。
公司针对产品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客户在交付产品时对产品进行验货签收,当发现质量问题时,公司一般以退换货的形式履行质保义务,同时公司产品质量稳定,退换货比例较低,未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无法收回保证金的情况,此质保期对公司而言为一项信用期,因此,风险押金和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为仅取决于时间流逝而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公司基于上述综合判断将该等风险押金和质量保证金在应收账款列报。
根据公开信息,近年来与发行人采用相同核算方式的IPO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上市时间
质量保证金处理方式
新风光
(688663.SH)
2021 年 4 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质保金在质保期内因质量纠纷而无法收回的情况,此质保期对公司而言为一项信用期,质保金本质上为仅取决于时间流逝而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公司基于上述综合判断将应收产品质量保证金在新收入准则下继续在应收账款列报
鸿铭股份
(301105.SZ)
2022 年 12 月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质量稳定,退换货比例较低,也未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客户扣取质保金的情况。根据行业惯例、实际发生质保情况及质保金的历史回收情况,公司应收产品质保金本质上为仅取决于时间流逝而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因此,公司将质保金在新收入准则下继续在应收账款列报
中辰股份
(300933.SZ)
2021 年 1 月
公司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根据电缆行业内交易惯例、公司产品的质量标准、公司产品使用或投运后至质保期结束公司实际发生的质保情况及保证金的历史回收情况,公司应收产品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为仅取决于时间流逝而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公司基于上述综合判断将应收产品质量保证金在新收入准则下继续在应收账款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