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最新拟征地通告

2024-07-05 17:43:55 - 政府网站

转自:洛阳发布

洛阳最新拟征地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4〕40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光武街道新民村等2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0.5495公顷(全部为林地)、建设用地1.5906公顷。以上共计2.1401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东至李村镇杨湾村用地界、新民村用地界,西至李村大街,南至劝学路,北至李村镇杨湾村水浇地。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光武街道新民村集体土地0.2009公顷,全部为林地;

拟征收光武街道杨湾村集体土地1.9392公顷,其中农用地0.3486公顷(全部为林地)、建设用地1.5906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商业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6.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377.449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208.6598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68.7897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08.659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68.7897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村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20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6月26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4〕41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孝文街道道湛社区集体农用地9.9632公顷(其中耕地0.5727公顷、园地0.0724公顷、林地2.1662公顷、草地2.4644公顷、其他农用地4.6875公顷)、建设用地9.6318公顷。以上共计19.5950公顷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东至规划路、西至规划路、南至南山大道辅道、北至龙顾路。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孝文街道道湛社区集体土地19.5950公顷,农用地9.9632公顷(其中耕地0.5727公顷、园地0.0724公顷、林地2.1662公顷、草地2.4644公顷、其他农用地4.6875公顷)、建设用地9.6318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6.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3455.9702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1910.512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545.4577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910.512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545.4577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20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6月26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4〕42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诸葛镇等3个镇(街道)南寨社区等4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1674公顷(其中耕地0.0854公顷、林地2.98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1公顷)、建设用地0.0132公顷。以上共计3.180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东至汉魏大道绿化带、西至柿园街、南至南山大道、北至伊东渠。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诸葛镇袁沟村集体土地0.1116公顷,全部林地;

拟征收李村街道南寨社区集体土地0.190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008公顷、林地0.13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1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偏桥社区集体土地2.7668公顷,其中农用地2.7538公顷(耕地0.0841公顷、林地2.63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0公顷)、建设用地0.0130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集体土地0.1114公顷,其中农用地0.1112公顷(耕地0.0005公顷、林地0.1107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万元/公顷-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61.37-176.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57.617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06.763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50.8539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06.763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50.8539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村)居民、村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20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村)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6月26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4〕43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李村街道等2个街道南寨社区等8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5.1777公顷(耕地1.4966公顷、林地0.7736公顷、草地0.0010公顷、其他农用地2.9065公顷)、建设用地1.2080公顷。以上共计6.3857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李村街道李南社区集体土地2.731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7187公顷、林地0.2512公顷、其他农用地1.7616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南寨社区集体土地0.130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296公顷、林地0.0951公顷、草地0.00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9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李西社区集体土地0.200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159公顷、其他农用地0.1842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上庄社区集体土地0.579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901公顷、林地0.1834公顷、其他农用地0.2060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油赵社区集体土地0.0207公顷,全部为耕地;

拟征收孝文街道道湛社区集体土地0.7208公顷,其中农用地0.5910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0.1298公顷;

拟征收孝文街道梁村社区集体土地1.9350公顷,其中农用地0.8568公顷(耕地0.5216公顷、林地0.24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4公顷)、建设用地1.0782公顷;

拟征收孝文街道诸葛社区集体土地0.067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林地0.00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4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6.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126.246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622.6058万元,社会保障费用503.6402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622.605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03.6402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20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6月26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4〕44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光武街道杨湾村集体农用地0.3611公顷(全部为林地),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东至李村大街、西至实验中学用地界、南至实验中学用地界、北至白塔路。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光武街道杨湾村集体土地0.3611公顷,全部为林地。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教育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6.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63.6872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5.2073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8.4799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5.207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8.4799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村村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20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6月26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洛政通〔2024〕45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寇店镇韩寨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8.6167公顷,其中耕地16.6853公顷、林地1.4728公顷、其他农用地0.4586公顷。以上共计18.6167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一:东至寇店镇孙窑村水浇地,西至掘丁路,南至规划路,北至寇店镇韩寨村水浇地、孙窑村水浇地。

拟征收地块二:东至寇店镇韩寨村水浇地,西至寇店镇韩寨村水浇地,南至寇店镇韩寨村水浇地,北至寇店镇韩寨村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寇店镇韩寨村集体土地9.8660公顷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8.5326公顷、林地1.0806公顷、其他农用地0.2528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孙窑村集体土地8.7507公顷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8.1527公顷、林地0.3922公顷、其他农用地0.2058公顷)。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组织区征迁服务安置中心、寇店镇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号)等要求,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召集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寇店镇政府等单位及拟征地村、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4年6月26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洛政通〔2024〕46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寇店镇等2个镇(街道)大王村等3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20.3851公顷(其中耕地17.4292公顷、林地2.6347公顷、其他农用地0.3212公顷)、建设用地0.2762公顷。以上共计20.6613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一:东至用地界、西至汉魏大道、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规划科技大道)。

拟征收地块二: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规划科技大道)。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集体土地7.2557公顷,其中农用地6.9795公顷(耕地4.6210公顷、林地2.27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8公顷)、建设用地0.2762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常村村集体土地13.295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2.6984公顷、林地0.3590公顷、其他农用地0.2384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偏桥社区集体土地0.1098公顷,全部为耕地。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组织区征迁服务安置中心、寇店镇、李村街道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

四、其他事项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召集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和寇店镇政府、李村街道等单位及拟征地村(社区)、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4年6月26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4〕47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孝文街道等3个街道康庄社区等10个社区(村)集体农用地3.1986公顷(其中耕地1.5078公顷、园地0.2384公顷、林地0.8473公顷、草地0.4790公顷、其他农用地0.1261公顷)、建设用地5.7155公顷。以上共计8.9141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东至玉溪东街、西至玉溪西街、南至伊洛东路、北至吉庆路;

地块二:东至用地界、西至玉溪东街、南至用地界、北至中信路;

地块三:东至玉溪东街、西至用地界、南至司马光路、北至用地界;

地块四:东至用地界、西至创新街、南至科技大道、北至玉林路;

地块五: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梁村路、北至中信路;

地块六:东至用地界、西至丹尼斯地块用地界、南至王府路、北至康庄路;

地块七:东至道湛街用地界、西至道湛街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康庄路。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孝文街道东棘针社区集体土地2.9451公顷,其中农用地0.2739公顷(耕地0.0765公顷、草地0.18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2公顷)、建设用地2.6712公顷;

拟征收孝文街道康庄社区集体土地0.0058公顷,全部为耕地;

拟征收孝文街道谭翟社区集体土地0.1656公顷,全部为林地;

拟征收孝文街道西棘针社区集体土地0.5324公顷,其中农用地0.4170公顷(耕地0.1178公顷、园地0.2091公顷、林地0.06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4公顷)、建设用地0.1154公顷;

拟征收光武街道申明社区集体土地0.539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108公顷、林地0.3283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上庄社区集体土地0.6842公顷,其中农用地0.5448公顷(耕地0.0001公顷、林地0.2539公顷、草地0.2908公顷)、建设用地0.1394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李西社区集体土地0.9547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拟征收李村街道李南社区集体土地0.562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4072公顷、园地0.0293公顷、林地0.03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5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李北社区集体土地1.834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拟征收李村街道下庄社区集体土地0.6896公顷,全部为耕地。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道路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6.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572.1799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869.1248万元、社会保障费用703.0551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869.124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703.0551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3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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