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公告

2024-07-05 20:43:00 - 南海网

违法行为通知书

琼交征罚字【2024】D0003号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勇达汽运有限公司: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行驶的,应当自进入本经济特区之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

责令补缴应缴规费102314.05元,并处以罚款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你(单位)应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接受处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辜斯誉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4年6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案号:琼交征催字【2024】0400378

陈亚旺:

因你(单位)名下车辆琼AJV215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3年8月16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金额为21319.49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7913.91元,合计:29233.4元。本机关于2023年10月8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3】0400378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责令补缴应交规费21319.49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7913.91元,并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3】0400378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4年6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案号:琼交征催字【2024】0400393

甘亚发:

因你(单位)名下车辆琼AU8590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3年9月13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金额为12133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734.44元,合计:16867.44元。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3】040039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责令补缴应交规费12133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734.44元,并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3】0400393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4年6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交征罚字【2024】98号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公告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们通过对徐丰成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进行调查,现场勘验检查、调取车辆缴费系统档案查询,认定当事人从2015年11月03日至2024年1月17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事实,以上违法事实有《征费系统截图》《现场笔录》为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补缴应缴的规费43104.6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0268.45元(具体补缴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的结果为准),并处以罚款15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接受处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或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4年5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案号:琼交征催字【2024】0400404

陈其波:

因你(单位)名下车辆琼AM1N90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3年9月19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金额为3757.6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00.43元,合计:4258.03元。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3】0400404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责令补缴应交规费3757.6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00.43元,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3】0400404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4年6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琼交征限通【2024】D0003号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勇达汽运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赣C6321U柴油机动车辆自2019年12月16日进岛至2023年3月22日出岛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02314.05元,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辜斯誉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4年6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原标题: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公告

责任编辑:庞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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