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鞍山西西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被罚款5万元

2021-08-05 16:44:0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安徽】马鞍山西西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被罚款5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1年8月5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马鞍山西西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马鞍山西西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被罚款5万元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西西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马鞍山西西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UHQW72L

2021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但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营业场所仓库内发现摆放有啤酒、旺仔牛奶,现场冰柜内有瓶装酒及饮料,食品操作间内发现有酱油、料酒。发现一箱未拆封的标注为“FABLETRUS”的无中文标签产品。现场桌面上贴有扫码点餐标志及二维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详见马市监稽强字〔2021〕252号财务清单)。2021年6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马鞍山西西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确认:

1.在当事人现场发现一箱未拆封的标注为“FABLETRUS”的无中文标签产品,经拆封检查,该产品内容物上贴有中文标签,显示为“法柏图城堡干红葡萄酒”。

2.当事人于2021年6月6日起开始营业,根据现场照片认定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根据当事人店内桌面点餐二维码内产品价格及月销情况认定:小野果盘38元/份,共计销售8份;网红什锦餐包28元/份,共计销售1份;薯条18元/份,共计销售8份;奥尔良烤翅32元/份,共计销售1份。当事人餐饮共计销售价格为508元。现场扣押物品中酒水饮料均为预包装食品,只有3瓶海天酱油草菇老抽(1.9L)、3瓶海天陈酿醋(1.9L)、1瓶海天精酿料酒(1.9L)用于食品加工,执法人员对市场商超涉案产品销售价格拍照取证认定:海天酱油草菇老抽(1.9L)26.99元/瓶,海天精酿料酒(1.9L)13.99元/瓶,因未能在流通领域查询到海天陈酿醋的销售价格,根据外卖平台同类产品认定海天陈酿醋(1.9L)15.9元/瓶。本案货值金额为650.66元,违法所得508元。

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向马鞍山西西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当事人于案发后申请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于2021年6月1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四章第一节【131】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三)已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或食品经营许可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规定,对扣押的一箱标注为“FABLETRUS”的涉嫌无中文标签酒及预包装食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海天酱油草菇老抽(1.9L)3瓶、海天陈酿醋(1.9L)3瓶、海天精酿料酒(1.9L)1瓶;

2.没收违法所得508元;

3.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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