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2-08-05 15:04:47 - 宝鸡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措施精神,我委经过认真调研,对照参考《陕西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管理实际,修订起草了《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2年8月5日至8月19日。

办公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C座311室

联系人:郑存才 

联系电话:3261443 3260123(传真)

电子邮箱:bljltk@163.com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5日

《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市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鸡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市储备粮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储备管理相关的工作。建立市级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储备粮管理有关具体事宜。

市发改委负责拟定全市储备粮规划和计划总量;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轮换、动用具体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执行情况负责,做好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承储企业承担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降低成本、节约费用。

第九条加大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

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

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计划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主要布局在人口密集的城区、粮食主产县(区)、交通要道及自然灾害频发地区。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储存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储存地所在县(区)发改局。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将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及其具体执行情况报市发改委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按照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的《宝鸡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收储

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应当储存在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储存条件的企业内。具体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选定。

市级储备粮由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承储,或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由其他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外储存的,应经市发改委研究批准,可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代储。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地点储存市级储备粮。市级原粮储备除轮换期外实物库存量应保持规模库存,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百分之七十,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油罐)应当悬挂市级储备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市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应当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规格统一。

市级成品储备粮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当在仓内设置专区存放,明确存放区域和标识,不得在同一专区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

第二十条市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和品质的检验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均应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测档案。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市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市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

(二)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或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储备粮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因改革重组、重大事项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研究批准后进行调整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四条市发改委应当制定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定动用市级储备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意见: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应急动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或上级有关指令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及相关实施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五章 财务与信贷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的增长机制。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核定。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在市农发行开立专户核算管理,并及时足额拨付承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拨付各承储企业,承储企业与市农发行结算。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开立账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核定。入库成本由收购价格和入库的有关费用构成。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按时报送市级储备粮统计报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农发行应当按照储备粮信贷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五条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将市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给不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七条市发改委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惩戒: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和调整等计划及动用命令情节严重的;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应急指令执行,以市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四)其他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宝政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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