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修订信息披露评价指引 触及负面清单情形“一票否决”
沪深交易所修订信息披露评价指引
触及负面清单情形“一票否决”
◎记者时娜林淙
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8月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以下统称《评价指引》)。《评价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质量是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沪深交易所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自2001年起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考评制度并持续根据最新监管要求修订完善;上交所自2013年起每年对上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在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新任务、新格局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需要以更严格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引导上市公司高质量披露信息。沪深交易所此次修订《评价指引》,注重从提升评价指标科学性、提高规则关联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推动构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长效机制:
一是构建立体化评价标准,推动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评价指引》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范围不仅限于信息披露,还包括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评价结果综合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合规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内容,强化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多渠道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有效运用信息披露手段促进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二是完善负面清单,以信息披露为抓手敦促上市公司提质增效。《评价指引》对触及负面清单情形的公司实行“一票否决”,本次修订充分体现以信息披露为抓手敦促上市公司提质增效、化解风险的监管导向。例如,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等情形,将评价结果从不得为A调整为评价不高于C;新增评价不高于C的情形,纳入风险警示、高比例质押、三会无法正常运作等对公司影响较大的负面事项;新增评价为D的情形,纳入内控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评价期内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或累计两次以上(含)通报批评等严重负面情形。
三是调整加减分指标,更好适应监管新形势新要求。加减分项目是反映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依据,本次修订根据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通过加分项引导上市公司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创新信息披露形式方便投资者更简明、直观了解公司情况,鼓励上市公司适度提早披露定期报告等。通过减分项加强对不当信披迎合市场热点、信披频繁补充或更正等不合规行为的监管。
四是拓宽评价结果应用,增强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驱动力。与注册制审核机制衔接,加大对评价结果为A类公司的支持力度,明确对于信息披露质量较高的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审核可依据相关规定减少问询轮次或者不问询。同时,明确评价结果为D类的公司原则上不开通信息披露直通车,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培训,帮助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在本次指引修订过程中,沪深交易所始终坚持开门立规原则,充分征求市场经营主体意见,广泛听取市场经营主体诉求,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采纳吸收合理意见建议。为使评价结果更准确反映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期间由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调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