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号上动“歪心思”不可取

2024-08-05 06:42:21 - 南宁日报

为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确保道路通行安全,今年以来市交通执法支队着力创新执法手段,持续推进治超不停车检测数据非现场执法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精准打击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部分货运车辆司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规避监管,在车牌号上动起了“歪心思”,采取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扰乱检测,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货物。为此,市交通执法支队充分发挥“线上”不停车检测数据实时精准定位与“线下”执法灵活查处相结合的优势,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违法者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

【案例回顾】

2024年6月16日,南宁市江南区S311非现场检测点检测的数据显示,16时36分,一辆车牌号为桂AE××××的货运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获得该问题线索后,执法人员通过运政系统信息比对筛查发现,该车牌号并不存在,查询到相似车牌号为桂AF××××的同型号货运车辆信息,随即前往南宁交警机动车档案查询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桂AF××××货运车辆车主为黄某,所属企业为广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为进一步锁定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证据,执法人员深入该企业调取车辆动态GPS定位监控行驶轨迹,确定该车于6月16日16时36分行驶至南宁市江南区S311非现场检测点。

完成核查取证后,执法人员通知桂AF××××车主黄某到市交通执法支队进行询问核查。一开始黄某矢口否认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向黄某出示相关证据,并向黄某宣传公路保护和超限超载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和后果。最终,黄某承认了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事实。

黄某因驾驶货运车辆载物超重26.56吨,超限率为70.26%,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7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黄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逃避检测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南宁交通运输执法师资工作室成员林翠华介绍,本案中,桂AF××××货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本案中,黄某驾驶货运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及自由裁量权标准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最终黄某被给予罚款人民币78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车主、驾驶员、货源企业坚决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切勿心存侥幸,共同维护全市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王志鹏黄一丹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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