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殴打妻子致死被判死缓,受害者父母申请外孙监护权被驳回

2024-08-05 14:43:00 - 澎湃新闻

黑龙江男子王智加摔打妻子,致妻子头部受伤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2023年1月,双鸭山市中院以被告人王智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后,王智加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7月22日,被害人王艳敏的母亲娄女士告诉澎湃新闻,他们的独生女儿王艳敏和王智加育有一个现年三周岁的孩子小明(化名)被男方家人带走,现在他们属于失独老人,想要争取外孙的监护权。今年6月,她为此提起的诉讼被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立案受理。

男子殴打妻子致死被判死缓,受害者父母申请外孙监护权被驳回

8月5日,澎湃新闻从娄女士处获悉,黑龙江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其申请。

法院认为,小明的母亲王艳敏已经死亡,王智加与自己的母亲王某平达成协议监护的意思表示,王某平为小明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人职责。“王某平系小明的祖母,具有小明监护人的资格。小明与王某平共同生活两年多,已接受学前教育,小明与王某平之间的生活、情感联系紧密,王某平有监护意愿及能力。”法院认为,娄某某及其丈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平存在损害小明身心健康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因此娄某某及其丈夫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男子殴打妻子致死后被判死缓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4月2日22时许,王艳敏和王智加在家中发生争吵,王智加殴打王艳敏致其头部受伤,送医抢救后无效死亡。事发后,王智加将家中监控摄像头拆下,并将五块内存卡冲入马桶。

一审判决书提到,王智加犯罪后未采取有效救治手段,反而拆除监控设备,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害人亲属对其不予谅解,无从轻处罚情节,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可不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双鸭山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智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智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艳敏父母经济损失40184.50元。此后王智加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7月22日,王艳敏母亲娄女士等申请确定外孙监护人一案,在黑龙江笔架山监狱举行听证会。

娄女士提供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听证笔录》(以下简称《听证笔录》)显示,王智加在庭上说,希望自己的母亲包括家人能帮助将小明抚养成人。

《听证笔录》显示,在质证环节,王某平出示各家保险公司保险单1730万元,各家公司投资理财金额约389万元,3处房产、3处车库约人民币280余万元,雇佣保姆的流水等,证明其经济能力较强,有充足能力抚养孩子。

娄女士则认为,这些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证据没有体现持有人名称,仅是手机中的截图,也不能证明现在银行的余额情况。“另外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不单纯看存款数额......申请人一方也有很多存款,认为这不是抚养孩子的条件,故没有向法庭举证。”

男子殴打妻子致死被判死缓,受害者父母申请外孙监护权被驳回

女方父母诉外孙监护权被驳回

娄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刑事诉讼期间,他们因失去独女悲痛欲绝,为惩治杀人凶手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和审判,没有精力抚养小明,小明也因此暂时由被申请人王某平照顾。

刑事诉讼终结后,他们的生活恢复正常,而现在他们更是失独老人,身边已经没有直系亲属为伴。

娄女士和丈夫称,他们刚满60周岁,身体健康,有住房和充足的退休金,有能力也有条件抚养外孙小明。另外两申请人夫妻和睦,家庭稳定,生活环境利于小明成长,而被申请人王智加系服刑人员,不能行使监护权,被申请人王某平暂时代为抚养孩子,各方面条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此申请人提起诉讼,请求指定他们为监护人。

娄女士向澎湃新闻发来另外两份证据称,她从法院调取了王智加母亲的两次离婚判决书和行政处罚记录,“现在最担心外孙还是在同一个环境下,由同一伙人来抚养,容易耳濡目染”。

2024年7月24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决。

娄女士向澎湃新闻发来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小明,男,2020年12月出生。王艳敏与王智加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小明(现3岁7个月)。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平系小明祖母,王某某、娄某某系小明外祖父母。

判决书中,被申请人王某平称,在小明的母亲去世、父亲王智加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小明一直由她悉心看护至今,双方形成了深厚感情,小明已经习惯和她共同生活的环境,该环境有利于小明的身心健康和茁壮成长。

王某平还称,她多年做生意,积累了一定量的财富,远超于申请人,将来也会为小明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生活环境。

尖山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小明的母亲王艳敏已经死亡,父亲王智加是其法定监护人,王智加因故意伤害罪在双鸭山监狱服刑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王智加与王某平达成协议监护的意思表示,王某平为小明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人职责。王某平系小明的祖母,具有小明监护人的资格。小明与王某平共同生活两年余,已接受学前教育,小明与王某平之间的生活、情感联系紧密,王某平有监护意愿及能力。娄某某及其丈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平存在损害小明身心健康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因此,娄某某及其丈夫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娄女士及其丈夫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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