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警惕“帮信罪”,莫当“工具人”

2024-08-05 19:55:34 - 广东检察

近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出租银行卡的案件提起公诉,廉江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办案过程

2024年3月,廉江市公安局将文某某移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本人银行卡给他人接收信息网络犯罪资金,该张银行卡共计流入人民币1000余万元,其中包括被害人王某、侯某因遭遇网络诈骗后转入的8000余元。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于2024年6月对被告人文某某提起公诉。

在庭审期间,被告人文某某承认其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廉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的行为为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提供重要支撑,不但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妨害社会稳定,社会危险性较大,对被告人文某某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遂于2024年7月,以被告人文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文某某在判决后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观点

银行卡、支付账户是犯罪分子转移“洗白”资金的必备工具,非法出借、出租银行卡给他人接收信息网络犯罪资金,便已沦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工具人”,对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司法机关坚持依法打击出租、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的不法行为,切断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从而遏制电信网络犯罪势头,守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廉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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