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入住20多年办不了房产证”

2023-09-05 01:21:57 - 海南特区报

本报讯 女子王某在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工作时,公司向其分配住房。王某根据房改政策向公司交纳了房改购房款,后因干部职工住房清理工作要求,王某亦按要求补缴了购房款,应依法享有该房屋权益。王某购房入住20多年,公司一直未将房子过户到其名下,致使其一直办不了房产证。王某最终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维权。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记者 杨作品

据了解,1994年12月,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依据1993年9月23日与原告王某签订的《搬迁住房协议》及《住房证》的约定,将位于海口海秀大道17号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宿舍3幢某房出售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成交总价5000元。1995年10月17日,原告将全部购房款5000元支付给被告。1995年8月15日,被告将该房正式移交给原告居住使用,至今原告已居住使用20多年。2020年10月,原告依据相关规定,按市场价向省农业农村厅补缴了该房购房款5570元,该房全部购房款计10570元。

原告居住及使用该房20多年,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认为,被告签订的《搬迁住房协议》《住房证》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额购房款,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以没有钱缴纳房产税费为由,一直拖着不为原告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致使原告一直未能取得该房的不动产权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海口海秀大道17号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宿舍3幢某房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过户至原告名下;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被告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被告向其分配住房,原告根据房改政策向被告交纳了房改购房款,后因干部职工住房清理工作要求,原告亦按要求补缴了购房款,应依法享有该房屋权益,(2001)海中法执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中亦认定了案涉房屋权益应归属所分配的职工即本案原告。案涉3幢某房所在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宿舍总证登记在被告名下,符合过户的基本条件,据此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未协助过户,其行为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口海秀大道17号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宿舍3幢某房过户登记至原告王某名下。案件受理费32.13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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