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二季度 亚太地区金融服务监管政策更新
德勤亚太地区监管策略中心欣然与您分享2023年第二季度亚太地区的重要监管政策更新。
与金融犯罪相关的监管政策变化在2023年第二季度尤为突出。香港的三家机构更新了各自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更新内容主要涉及(i)政治人物、(ii)数码识别系统和(iii)信托实益拥有人。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完善基于风险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方法。越南颁布并实施了反洗钱相关法令,主要涵盖反洗钱风险评估、受益所有人确定标准以及高额和复杂交易等方面。印度尼西亚、日本、菲律宾、新加坡和新西兰也在更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规。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宣布开展两项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国家风险评估,这将有助于有效落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相关标准。
数据和技术是金融监管机构在2023年第二季度重点关注的另一个领域。日本银行发布报告,总结了最近完成的央行数字货币潜在用例和技术可行性概念验证(第二阶段)的结果,并且宣布下一步计划成立央行数字货币论坛。
其他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法规也已出台。韩国批准了《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其中规定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的要求。香港敲定了关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向个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法规,要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制定客户保护措施。此外,与信息技术系统/数字运营韧性相关的监管政策在本季度发生了一些变化。马来西亚更新了关于技术风险管理的政策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技术系统/数字风险管理,包括云风险管理。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正在邀请受监管实体参与线上自我评估调查以评估其网络韧性。该调查是同类调查中规模最大的一次,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计划于今年底发布报告,介绍主要洞察、行动领域和最佳实践。此外,监管机构也在探索人工智能相关应用。新加坡启动了多项人工智能相关计划,其中包括与一家私营公司合作提高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能力。韩国制定了相关风险管理指引,旨在提高金融行业使用人工智能的可信度。
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仍然是亚太地区的重点关注领域。继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敲定新的全球可持续发展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后,澳大利亚发布了第二份关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咨询文件。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了第二轮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的新指引。新指引完善了测试框架,以支持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气候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有鉴于此,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气候风险管理能力,包括气候情景分析能力。香港交易所也发布了一份关于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咨询文件,待最终敲定后,其将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此类信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推出了净零金融行动计划,旨在提高气候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和可靠性,并打造具有气候韧性的金融行业。
中国大陆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
2023年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成为中国大陆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取代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且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并且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分职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1
2
2022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
2023年4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2022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强调了其对于提升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增强行业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银保监会对70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现场评估,平均得分为77.44分,较之前的评估结果上升了1.41分。评估结果显示,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持续进步,普遍搭建了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架构,建立了较为合理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
然而,评估结果也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未能结合自身情况调整风险管理制度,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管理不够重视,风控部门人员不足,非标资产穿透管理薄弱,风险管理系统建设不到位,风险管理工具运用能力不强。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功能监管和穿透式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2022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2
3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3月31日,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力求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
修订内容涉及六个方面,包括:
落实新《证券法》要求;
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穿透监管的要求,规范公司治理;
建立长效合理激励约束机制;
补充业务规则,新增证券承销与保荐、做市交易、场外业务三节;
强化合规风控,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以及
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2023年4月30日结束意见征询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3
4
中国银保监会加强财会监管推动保险公司稳妥实施两个新准则
2023年4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宣布上市保险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新准则:
2017年3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
2020年12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包括: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分别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
金融资产减值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基于历史损失信息、当前信息和未来预测信息,对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进行估计,并计提减值准备。
保险合同
新准则下保费收款在整个保险期间逐期确认收入,并剔除其中的现金价值成分;
新准则使用即期国债收益率曲线作为折现率,收益率曲线变动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以及
新准则按照利润来源,区分承保业绩和投资回报业绩分别列示。两个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财务会计、业绩考核等提出了新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加强财会监管推动保险公司稳妥实施两个新准则4
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
2023年5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了整体保险业、重点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研究了2023年第一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
2023年第一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85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0.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实际资本为人民币4.7万亿元,最低资本要求为人民币2.47万亿元。
53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105家被评为B类,16家被评为C类,11家被评为D类,风险综合评级保持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5
6
证监会印发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4月14日,证监会印发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全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部署:一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二是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要求。
证监会印发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6
7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2023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广东、深圳开展试点,优化升级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优化整合现有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政策要求,惠及更多企业;
增大企业跨境资金运营自由度,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
支持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及
简化备案流程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7
8
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发布指引,完善REITs大类资产审核要点及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5月12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部署和“进一步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十二条”的有关工作安排,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REITs审核关注事项指引。
证监会旨在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产业园区、收费公路两大类资产的审核和信息披露标准,加快发行上市节奏,推动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深入总结试点经验,明确产品设计、项目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
结合产业园区、收费公路等大类资产行业特性,在REITs现行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细化两大类资产的审核关注重点。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持续完善REITs信息披露制度规则,分步推出其他大类资产审核及信息披露规则,建立健全透明和可预期的审核注册标准,重点关注资产及项目运营质量。
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发布指引完善REITs大类资产审核要点及信息披露要求8
9
证监会就修订《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4月14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适应期货从业人员监管实际,证监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取消从业资格管理要求,作出衔接安排;
增加禁止行为规定;以及
新增专章规定机构的管理责任,明确期货从业人员任职管理、职业培训、薪酬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023年5月14日结束意见征询。
证监会就修订《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9
中国香港
1
金管局就《巴塞尔协定三》改革最终方案——《银行业(资本)规则》的杂项修订展开咨询
2023年6月15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银行业(资本)规则》所载逆周期缓冲资本及杂项的拟议修订(载于附件第二部分)进行意见征询。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4日。
附件(英文版)10
2
金管局就就实施《巴塞尔协定三》改革最终方案——信用风险及出项下限展开咨询
2023年5月31日,金管局就修订《银行业(资本)规则》(《2023年银行业(资本)(修订)规则》)以实施《巴塞尔协定三》改革最终方案所载信用风险及出项下限相关条款进行意见征询,内容包括:
《2023年银行业(资本)(修订)规则》生效安排;
对实施经修订的信用风险框架及出项下限作出的修订;
实施经修订的市场风险和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框架而对信用风险框架作出的修订;
非集中清算证券融资交易的减值下限要求;以及
拟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包括首次公开募股融资的新资本处理方法。
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4日。修订后的《规则》预计最早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附件一(英文版)11
附件二(英文版)12
3
金管局就检讨银行三级制展开咨询
2023年6月26日,金管局发布检讨银行三级制的公众咨询文件,载述了金管局就香港银行三级制进行检讨的结果及简化该制度的建议。
现行三级制(包括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日趋复杂,导致在维持进入银行体系的灵活度与保障小存户之间取得平衡愈发困难。因此,金管局建议将三级制简化为二级制,保留持牌银行为第一级别机构,并将接受存款公司并入第二级别,后者继续称为有限制牌照银行。金管局亦建议为现有接受存款公司设立5年过渡期,以升格为第二级别机构(即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持牌银行。此外,咨询文件亦就拟议的最低资本要求、最低存款额要求及即时支付结算系统安排等征询意见。
2023年9月25日将结束意见征询。
检讨银行三级制咨询文件13
新闻稿:检讨银行三级制展开咨询14
4
金管局:第二轮气候风险压力测试
2023年4月21日,金管局发布第二轮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指引。在参考了2021年气候风险压力测试试验计划所得的经验后,金管局已优化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框架,以全面评估认可机构的气候风险承担,并进一步提升认可机构管理气候风险的能力。主要改进范畴涵盖气候情景、假设、评估方法和汇报要求等方面,包括:
引入5年短期情景(2023-2027),以评估经济及气候变化冲击同时出现对参与认可机构的潜在影响,以及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制定的有序转型、无序转型和温室世界三种长期情景;
修订评估要求,除高度承受气候变化冲击影响的风险承担外,还将涵盖一般被视为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小的风险承担。参与认可机构须按照指定方法将风险承担分类。虽然采用静态资产负债表假设的要求保持不变,但是参与认可机构可以在NGFS长期过渡情景下假设调整业务组合,以纳入其气候目标;以及
针对每种情景制定更详细的汇报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就风险因素、行业及地理位置方面使用一套经扩大而又具足够精细度的指标。
为配合金管局定期开展的监管机构主导压力测试计划,并减轻参与认可机构的汇报负担,第二轮气候风险压力测试会在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之间进行。
意见征询截止日期:
短期情景:
预计在2023年定期进行短期情景压力测试的参与认可机构:2023年12月31日
其他参与认可机构:2024年6月30日
长期情景:2024年6月30日
通告:气候风险压力测试15
银行体系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指引(英文版)16
5
联交所刊发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治理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咨询文件
2023年4月14日,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建议优化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征询市场意见。联交所建议规定所有发行人在其ESG报告中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以及推出符合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气候准则的新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就金融行业而言,拟议优化措施旨在支持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的目标,即在2025年或之前强制实施符合TCFD的披露规定。
拟议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由四个核心支柱组成,包括:
治理——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的治理流程、监控及程序。
策略——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过渡计划、气候抵御力及策略以及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的财务影响。
风险管理——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及(如适用)机遇的流程。
指标及目标——温室气体排放、其他跨行业指标、内部碳价格、薪酬以及行业指标。
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4日。拟议优化措施预计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但是仍需等待意见征询结果。
联交所刊发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咨询文件17
咨询文件: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18
6
金管局:绿色分类框架
2023年5月30日,金管局发布《香港绿色分类框架原型》讨论文件,就本地绿色分类框架(即分类目录)的开发和应用进行意见征询。为支持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的发展,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拟为香港金融业制定绿色分类目录,并促进其与共同绿色分类目录以及中国和欧盟分类目录的互通性。
《原型》将帮助投资者识别并投资具有积极环境影响的活动,推动投资决策与气候目标协调一致,并降低不符合低碳目标的投资的风险。
此外,绿色分类目录旨在通过三层结构提出绿色定义:
第1层——统一行业分类代码并根据活动是否被普遍视为绿色或部分绿色活动对其进行分类;
第2层——根据现有的全球指引和其他分类目录确定关键指标;以及
第3层——提出技术筛选标准。
金管局计划在2023年第三季度敲定《原型》。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
通告:香港绿色分类框架原型(英文版)19
讨论文件:香港绿色分类框架原型(英文版)20
7
金管局、证监会、保监局:经修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生效后,金管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于2023年5月25日向认可机构、保险机构、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发布经修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受监管实体应审视经修订的指引,并实施与风险为本方法一致的适当措施。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政治人物、数码识别系统、信托实益拥有人等。
此外,金管局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54(1A)(b)条修订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适用)》。
所有经修订的指引均已于2023年6月1日生效。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认可机构适用)》的修订21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适用)》的修订22
修订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23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的修订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资⾦筹集有关的常见问题及其解答(英文版)24
8
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发表咨询总结
2023年5月23日,证监会发布《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总结》(其于2023年2月发布咨询文件)。
咨询重点在于是否允许持牌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零售投资者被定义为“专业投资者以外的任何人”),大多数回应者对此表示同意。有鉴于此,证监会将允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采取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此外,证监会指出,零售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必须了解虚拟资产投资的风险,包括产品特点、风险和预期损失。
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发表咨询总结25
证监会:实施专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设的全新发牌制度
2023年5月31日,证监会发布通函,列示了协助牌照申请人遵守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下有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监管规定的相关指引及文件,包括:
《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26
《指引》规定了持牌平台应遵守的资产稳妥保管、客户资产分隔、避免利益冲突、网络安全标准等准则;
《指引》适用于进行“有关活动”(定义见第1.1条)的所有平台营运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和/或《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
其他相关文件包括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发牌手册和常见问题: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27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有联系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28
《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手册》(英文版)29
有关发牌事宜的常见问题(英文版)30
有关操守事宜的常见问题(英文版)31
所有相关文件、资料、监管规定和指引材料均可通过证监会的虚拟资产网页查阅。
有关实施专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设的全新发牌制度的通函32
虚拟资产网页33
9
证监会:致持牌法团的通函:数据风险管理以及有关交易活动的运作及离岸入账风险管理
2023年3月30日,证监会发布两份通函,阐述其期望持牌法团在数据风险管理及运作风险管理方面应达到的风险管治、监控及监察标准。此外,证监会还发布了有关涉及交易活动的运作和离岸入账风险以及数据风险的风险管理作业手法的主题检视报告,为持牌法团完善其风险管理程序提供了详细指引。
持牌法团应建立稳健的风险管治框架,并清楚地界定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及问责性。此外,持牌法团还应在风险管治框架中纳入以下内容:
数据风险管理:
制定结构完善的规程,以便处理和汇报数据风险。
针对数据生命周期的管理及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聘用制定适当的监控和监察措施。
运作风险管理:
建立对运作风险管理框架的充足性和成效进行定期检视的机制。
制定适当的运作监控和监察措施,以侦测及防止交易活动中的错误、遗漏或失当行为。
离岸入账风险管理:
就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评估离岸入账安排所涉及的风险,建立与集团联属公司进行协调的机制
确保针对以下方面制定适当的监控和监察措施:
有关将持仓记入集团联属公司的账册内的监控和监察措施,包括交易授权、系统接达监控措施和风险限额;以及
有关转移定价安排的损失分配监控和监察措施。
致持牌法团的通函:数据风险管理34
致持牌法团的通函:有关交易活动的运作及离岸入账风险管理35
10
金管局发布政策文件加强支付卡客户保障
由于支付卡欺诈和诈骗案件与日俱增,金管局在第二季度发布多份政策文件以加强支付卡客户保障。主要文件包括:
《处理未经授权支付卡交易的原则》:列明作为发卡机构的认可机构在处理未经授权的支付卡交易和争议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绑定支付卡作非接触式流动支付》:列明认可机构加强绑定支付安全监控的规定,例如持卡人在将支付卡与新的支付服务绑定时需要实施额外的身份验证。认可机构须于2023年5月31日前落实新规定。
《支付卡客户保障的主要优化措施》:列明支付卡发卡机构的主要改进领域(经行业咨询后),包括赋权,支持、沟通和教育,未经授权交易的处理和安全以及负责任的借贷。非系统性变更于2023年6月底生效,系统性变更于2023年底生效。
《保障消费者防诈骗约章》:2023年6月29日,金管局与香港银行公会携手推出《保障消费者防诈骗约章》,力求提高公众对保护信用卡及个人资料的意识。全港23间发卡银行和15间大型商户参与《约章》,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即时电子讯息向客户发送超链接,要求他们于线上提供个人和信用卡资料。
《绑定支付卡作非接触式流动支付》:
认可机构须于2023年5月31日前落实新规定
《支付卡客户保障的主要优化措施》:
非系统性变更:2023年6月底生效
系统性变更:2023年底生效
《处理未经授权支付卡交易的原则》(英文版)36
《绑定支付卡作非接触式流动支付》(英文版)37
《支付卡客户保障的主要优化措施》(英文版)38
《保障消费者防诈骗约章》39
11
金管局反洗钱合规科技:网络分析
2023年5月9日,金管局在德勤的支持下发布《反洗钱合规科技:网络分析》报告。报告概述了把情报主导的分析工具和以规则为基础的监察系统结合的潜力,这将有助银行加强金融犯罪预防、侦测及阻截工作。此外,报告亦分享了相关银行在采用此项技术方面的见解和观点,为读者提供了实用指导。
在“金融科技2025”策略下,金管局将继续支持创新及鼓励银行采用合规科技,共同应对诈骗活动。
反洗钱合规科技:网络分析40
中国台湾
1
金管会订立《信托业推动信托2.0第二阶段计划评鉴及奖励措施》
2023年4月6日,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发布《信托业推动信托2.0第二阶段计划评鉴及奖励措施》,以支持其于2022年9月发布的《信托2.0“全方位信托”第二阶段推动计划》(信托2.0第二阶段计划),并鼓励信托业持续推升信托服务功能。该奖励措施系延续第一阶段计划之评鉴奖励机制,并配合信托2.0第二阶段计划之核心目标及重要措施设置了5个奖项。
《信托业推动信托2.0第二阶段计划评鉴及奖励措施》的实施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共分2期。
金管会订立《信托业推动信托2.0第二阶段计划评鉴及奖励措施》,持续鼓励信托业发展与时俱进之信托服务41
2
金管会修正《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发行新台币金融债券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2023年4月6日,金管会发布修正后的《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发行新台币金融债券办法》第2条及第4条规定(立即生效),以此鼓励外国银行在台分行配合减碳政策及参与永续经济活动。此外,本次修正还可促进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对于永续及减碳转型经济活动之相关授信融资,有助于达成减碳目标。
金管会放宽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发行新台币金融债券所募集资金可运用范围,扩及于省内符合《永续经济活动认定参考指引》之一般经济活动及前瞻经济活动。此外,金管会还要求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建立相关评估查核等管理机制,以确保资金用途符合发行目的。
修正《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发行新台币金融债券办法》第二条、第四条42
3
金管会预告修正《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部分条文
2023年5月9日,金管会发布《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部分条文的修正建议并进行意见征询。金管会希望通过本次修正进一步完备代表诉讼、解任诉讼之法规制度,促进公司治理,并为利团体诉讼判决通知业务之办理。
拟议修正考量了《商业事件审理法》于2021年7月施行后,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所提起相关诉讼之广度及深度扩大以及举证责任更形加重之情形。
为促进公司治理并完备投资人保护,金管会预告修正《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部分条文43
4
金管会修正发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民众检举金融违法案件奖励要点》
2023年6月13日,金管会修正发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民众检举金融违法案件奖励要点》,以此增加民众检举意愿,提升检举揭弊诱因,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修正重点包括“检举奖金核发标准”(第5点)及“检举奖励”(第9点)。
金管会已于今日修正发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民众检举金融违法案件奖励要点》44
注:
1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5/content_6874659.htm
2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03747&itemId=915&generaltype=0
3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399296/content.shtml
4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05618&itemId=915&generaltype=0
5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09438&itemId=915&generaltype=0
6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02448/content.shtml
7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888289/index.html
8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08080/content.shtml
9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02443/content.shtml
10 https://www.hkma.gov.hk/media/eng/regulatory-resources/consultations/Annex_proposed_amendments_to_BCR_for_CCyB_and_miscellaneous_items_(20230615).pdf
11 https://www.hkma.gov.hk/media/eng/regulatory-resources/consultations/Annex_1_proposed_amendments-credit_risk_framework_and_output_floor_(20230531).pdf
12 https://www.hkma.gov.hk/media/eng/regulatory-resources/consultations/Annex_2_ECAI_mapping_tables_(20230531).pdf
13 https://www.hkma.gov.hk/media/gb_chi/regulatory-resources/consultations/20230626c1.pdf
14 https://www.hkma.gov.hk/gb_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3/06/20230626-4/
15 https://www.hkma.gov.hk/media/gb_chi/doc/key-information/guidelines-and-circular/2023/20230421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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