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可以发起网络求助?新“慈善法”今起正式实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转自:上观新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乐善好施、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慈善文化与优良风俗。新时代以来,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势头良好,成为以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为了满足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首部《慈善法》在颁布与实施五年后进行了首次修改。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其中,对于个人网络求助法律空白的有效填补成为广受关注的焦点内容。
修法背景:个人求助在互联网平台的兴起与乱象
近年来,因本人或家人身患重疾而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个人微博、“水滴筹”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进行个人求助筹款成为人们并不陌生的社会现象。与传统求助方式相比,通过网络进行个人求助在筹款效率方面有了巨大提升。一方面,网络新媒体极大提高了求助信息传播的范围与效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筹款目标往往很快就能达成。另一方面,捐赠人可以通过移动支付软件等网络渠道将财物捐给求助对象,更为直接与便捷。例如,自2016年上线至2023年底,累计有约4.5亿用户通过“水滴筹”向超过310万名患者捐赠626亿元。
然而,近年来个人网络求助也出现了一些乱象。例如,有求助者隐瞒实际经济情况,即便拥有多套房产也在网上发起筹款求助;有求助者虚构或者夸大病情或困境,通过“卖惨”来赚取公众的同情;有一些平台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甚至在医院通过“扫楼”的方式争抢用户;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此作为诈骗的手段,骗取人们的善款。
如何保证求助人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个人求助是否应该有门槛和资格限制?在网络平台通过“打赏”“红包”等方式募集善款是否合法?如何对受助人对于善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有鉴于此,个人网络求助亟待加强相关立法规制,以法治手段对上述乱象进行有效治理。
个人求助应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且保证信息真实性
《慈善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集中规定了个人求助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义务,这也是此次《慈善法》修正后的新增条款。
第一,明确了个人求助的含义和条件。首先,发起求助的主体是“个人”。个人可以自行发起求助,也可委托他人发起求助。其次,发起求助的缘由应是“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其中,突出强调了“疾病”的求助原因,呼应了《慈善法》第三条“恤病”的慈善内涵,回应了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大病救助的现实情形。再次,发起求助的方式是“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这点强调了个人应在“线上”或“线下”面向社会公开的社交网络发起救助,而非亲朋好友之间私下的接济帮扶。
第二,强调了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并明确规定了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的相关法律义务。在各类网络个人求助的负面事件中,大多存在虚构、隐瞒或夸大信息的情况。此次法律规定,“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确保个人求助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和有效。
第三,加强了对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从事个人求助的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平台需要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依法取得并在开展服务中展示相关资质。同时,要求平台承担信息查验与公开义务,“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对于平台的信息公开义务还有三点实践要求与原则,即面向社会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个人求助的本质属于“自救行为”,其行为的公益性质较为模糊,不属于“慈善募捐”范畴,公众对求助人的捐赠在法律上的属性更偏向赠与行为。故而,修正前的《慈善法》并未直接规定有关个人求助的内容。然而,病患群体将其视作“救命稻草”以及成千上万的公众参与却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其具有“慈善公益”的既定认知。因此,此次修正案将个人求助置于“附则”而非“慈善募捐”中,主要是为了对现实问题予以立法回应,客观上兼顾了专业理论和社会公众的认知,也便于法律的实施与推广。
治理升级:个人求助的有效监管需要“德法共治”和“化智为治”
诚然,新“慈善法”无疑会对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引导与规制起到实质性作用。然而,实现对于个人求助行为治理的提质增效,还应当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以数字技术提高治理效能。
第一,以“法”定分止争,以强有力的法治手段解决个人求助中出现的道德失范问题。在立法方面,新“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为主管部门制定更为清晰的政策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但更为明确细致的行为规范、责任界定等条款仍有待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台和实施具体管理办法。目前,民政部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起草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6月进行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个人求助相关制度内容在地方性立法或修改中也应当及时跟进。在执法和司法方面,针对个人求助及相关慈善问题应全面推进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实现定分止争与公平正义。
第二,以“德”滋润人心,要把崇德向善的伦理要求贯彻到对个人求助的依法治理中去。一方面,要弘扬仁爱、友善、诚信、互助的慈善文化,增强公民关爱他人、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的慈善观念,提高公民自觉自愿的慈善实践能力,鼓励有能力的公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慈善普法宣传,培育公民的慈善法治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和帮助广大公民掌握最新的慈善知识,知道如何通过正当的渠道参与慈善,维护自身的慈善权益,避免上当受骗。
第三,以“智”提增效能,要以数字技术加强个人求助的监管机制。一方面,从事个人求助的网络服务平台要加强注册用户个人信息的登记与认证,落实主动监管、事前监管和精准监管原则。另一方面,民政、网信、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平台个人求助业务合规经营情况的线上监测分析、调查取证能力,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的优势特点健全技术监管体系。另外,要以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为抓手,畅通和便捷社会公众监督、举报渠道,增强个人求助的社会监督力量,有针对性地及时处理和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作者分别为中国伦理学会名誉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