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法院普法《民法典》之居住权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3日电(谭伟旗程韵竹)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居住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类法定用益物权,意在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和供养问题。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是对传统法律概念的一种继承和发展,也是现代社会对住房问题新需求的一种回应。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该院公众号介绍,居住权一方面设立方式灵活、性质相较于租赁权更加安全稳定可以充分发挥房屋的经济价值。比如失独老人可以先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再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售卖给他人获得一笔养老金,这样既能保证老有所居,也能够实现以房养老。
另一方面,居住权有强大的社会保障功能,可以满足社会弱势群体对房屋的需要,使得老人、离婚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比如夫妻双方都曾离异,又重新组合了新的家庭,丈夫病逝。现有的房产要给原来的子女继承,但是又想保障妻子的居住权利,就可以给妻子设定居住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