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受赠现金,到底用不用交税?

2023-10-15 06:30:33 - 中国会计视野网

导语

个人之间的财产赠予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近期网络上的一个热门话题。针对于这个问题,有部分网络上所谓的“专家”给出的解答是:“除去房屋赠予,其余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实际情况真的如这些“专家”所说吗?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一下。

案例回顾

准备上市的A公司已经审核过会,将会在科创板上市,上交所发函问了它15个问题,而该公司也就此进行了回复,其中有一个问题是这样的:

该公司的创始人是彭某和赵某,该公司有一家子公司为B公司,投资人看好这家企业,于是就来投资,在2014年到2016年期间,先后有8个投资人无偿赠与创始人彭某和赵某合计1800万,让他们作为对B公司的出资款。

在注资合作协议中约定:投资人将投资款中与对应注册资本等额的资金支付至公司以完成出资义务,将投资款超出注册资本的资金赠与彭某和赵某,并由彭某和赵某作为出资款注入公司。

对于这项安排,上交所提出疑问,彭某和赵某受赠1800万的现金,是不是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请补充披露申报缴纳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而A公司在回复时,引用了很多文件,分别说明税法对哪些偶然所得要征收个税,然后得出结论说税法没有规定彭某和赵某这种现金受赠的情况需要缴纳个税。

但是,彭某和赵某从谨慎性出发,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还是按照偶然所得补缴了个税。

案例分析

在对该案进行分析时,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投资人赠予彭某和赵某的现金,是否真的是“无偿赠与”。在本案中,投资人与彭某、赵某在事前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的内容规定:“在注资合作协议中约定:投资人将投资款中与对应注册资本等额的资金支付至公司以完成出资义务,将投资款超出注册资本的资金赠与彭某和赵某,并由彭某和赵某作为出资款注入公司”。由此可以看出,投资人给与彭某和赵某的这些钱只是名义上的无偿赠予,在实质上,应该是属于投资人向彭某和赵某购买的注资权,也就是投资公司的权利。所以,这些钱属于彭某和赵某的个人实际所得,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且,即便这笔钱真的是纯粹的赠予,也不代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完全忽略这一项,因为在相关法律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中,并没有“赠予”这一项,虽然应纳税项目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项,但是纳税人还是应该及时咨询税务机关,如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及时申报缴纳。

知识延伸

一、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二、哪些个人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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