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可以数字化复制馆藏图书供读者阅读吗?北京法院判例明确

2024-10-15 12:39:00 -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10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在“北京三某公司诉某公共图书馆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公共图书馆将其馆藏的图书数字化复制后供读者在线阅读构成侵权。

案情显示,北京三某公司与作者签订协议,取得作品《让农民富起来》的著作权。某公共图书馆将其馆藏的涉案图书数字化复制后,通过馆内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全文在线阅读,并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在线阅读服务。

北京三某公司主张,某公共图书馆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图书依法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共图书馆赔偿北京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公共图书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某公共图书馆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某公共图书馆通过数字化方式将馆藏图书复制后加以保存,系行使其文献保存职能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但该图书馆通过馆内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涉案图书全文在线阅读的行为构成侵权。

虽然涉案图书确实存在纸张发黄、机械强度下降等情形,但从涉案图书本身完整性看,并未出现明显缺页或正文页面破损情形,且某公共图书馆向读者正常提供了涉案图书的借阅服务。因此,某公共图书馆向到馆读者提供涉案图书馆内在线全文阅读的行为,未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某公共图书馆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在线阅读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该图书馆提供的内容并非仅包含涉案图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等用于图书检索的信息,而是包含了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的连续内容。因此,某公共图书馆的上述行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不当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介绍,该案是涉及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过程中合理使用问题的典型案例,对图书馆数字化复制馆藏作品、向到馆读者提供馆藏作品在线全文阅读、向馆外读者提供馆藏作品部分内容在线阅读等涉案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了详细阐述,准确界定了图书馆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边界,对于图书馆文献数字化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编辑白爽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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