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11-15 14:47:5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龙岗)应急罚〔2023〕781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BY3F42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衡资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龙岗)应急罚〔2023〕7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案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胡骏(执法证号:19020690360)、卢同(执法证号:19020690400)对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2楼电箱上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2、3楼电箱上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3、顶楼东处消防水池未设置“当心坠落”安全警示标志;4、顶楼西处消防水池未设置“当心坠落”安全警示标志;5、1楼配电房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6、未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7、1楼东北角消防水池未设置“当心坠落”安全警示标志。经查,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6人。以上主要证据有:1、(深龙岗)应急现记〔2023〕2284号《现场检查记录》;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询问笔录》等。

处罚依据

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第1-5、7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3“有5处以上7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6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22新增“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9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900元(玖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决定对深圳市恒鸿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0900元(贰万零玖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2.090000(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9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13

处罚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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