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60证券简称:同德化工公告编号:2024-056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204,320,0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1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云升先生、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01民初9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13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7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024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宏大就一审判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024年9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民终400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诉讼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4年9月24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民终400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400元,由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民终400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360证券简称:同德化工公告编号:2024-05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长张烘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先生、董事郑俊卿先生、董事樊尚斌先生、监事许新田先生、监事邬宇峰先生、时任副总经理邬敦伟先生、副总经理白建明先生、财务总监金富春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张烘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先生、董事郑俊卿先生、董事樊尚斌先生、监事许新田先生、监事邬宇峰先生、时任副总经理邬敦伟先生、副总经理白建明先生、财务总监金富春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主体”)计划自2024年8月14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上述人员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45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700万元(含)。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过半,增持主体合计增持公司股份462,600股,合计增持金额2,032,698元。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增持主体将继续按照相关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增持公司股份。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董事长张烘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先生、董事郑俊卿先生、董事樊尚斌先生、监事许新田先生、监事邬宇峰先生、副总经理邬敦伟先生、副总经理白建明先生、财务总监金富春先生。
2.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3.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45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700万元(含),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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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增持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8月14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7.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8.本次增持并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丧失该主体特定身份,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9.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10.本次相关增持主体承诺:本次相关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一)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实施期限已过半,增持主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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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处理,上述所列数据可能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二)部分增持主体尚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原因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间过半,董事长张烘先生和董事郑俊卿先生尚未实施增持计划,主要原因系受定期报告敏感期及资本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董事长张烘先生和董事郑俊卿先生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充满信心,认可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将在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内履行承诺,适时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未能及时筹措到位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董监高持股变化明细》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