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200771证券简称:杭汽轮B公告编号:2024-82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发出《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71)。上述公告已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东新路1188号)汽轮动力大厦三楼30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叶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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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到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机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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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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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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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斌、俞晓瑜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董秘签字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十五日